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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资管计划作为司法拍卖竞买主体的资格审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某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某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2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某山均未按期履行义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上海金融法院对被执行人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文化”(证券代码:000802)无限售流通股27,236,814股股票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在评估拍卖程序中,意向竞买人某资产管理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其作为管理人拟代表“某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竞买。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资管计划本身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适格主体,但是可以由管理人以管理人名义参与竞买,竞买成功后可将处置股票过户到资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中。在这过程中当严格审查管理人参与竞买的资金来源,管理人负有披露资金来源的义务,确保管理人竞买的资金来源于该资管计划。
经上海金融法院同意,意向竞买人某资产管理公司在交纳保证金后参与本次司法拍卖,最终由于其他竞买人出价更高,该待处置股票由他人竞拍成功。
本案的执行涉及“资管计划”项下资产独立性的问题。基于认识尚不统一和管理体制的原因,目前对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性质未作明确定论,但不论监管规则还是市场实践,大部分资管关系都是按信托原理设计、运行和规范的,当然也存在少部分按委托代理的方式运作的例子。
若是委托代理,则“资管计划”项下资产归委托人全权所有的性质始终不变,受托管理人只能根据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管理。但若按信托运行,则“资管计划”项下资产的权利就要从委托人处转移至受托人处,成为独立的财产,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全权管理、运用、处分。“资管计划”项下资产虽是独立的,但并无主体身份,这部分财产也不属于受托人,必须与受托人自身固有财产相分离,其运用处分的结果仍应归属于“资管计划”并最终分配给委托人。
本案执行过程中从实际情况出发,遵循信托原理进行分析、研判和处理,也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金融法院、上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