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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上市公司对外关联担保的效力认定
——上诉人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9日,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旺公司)与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深科公司)、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赖某锋签订《商业保理合同》,约定南华深科公司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方式向恒旺公司申请融资,恒旺公司为南华深科公司提供“有追索权循环额度隐蔽国内保理服务”,天润公司与赖某锋同意为南华深科公司的还款义务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嗣后,二者分别向恒旺公司出具《担保函》。上述合同签订后,恒旺公司向南华深科公司发放保理融资款5,500万元。后因南华深科公司未归还保理融资款,恒旺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南华深科公司归还本息5,655万元并支付罚息及律师费用损失等,请求判令天润公司和赖某锋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天润公司辩称,其为一家A股上市公司,《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赖某锋同为天润公司及南华深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天润公司为实际控制人赖某锋控制的另一家公司提供担保,系属关联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该担保行为为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恒旺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明知上述事实却不审查股东会决议,也未注意到上市公司未就该担保事宜进行公告,恒旺公司并非善意一方,因此担保无效。
恒旺公司称,天润公司《担保函》由其法定代表人出面签订,公章真实。签约时天润公司曾向恒旺公司提供《董事会决议》,该决议载明公司董事一致同意相关担保事宜,天润公司五名董事会成员签名确认。天润公司与南华深科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关联担保。恒旺公司在接受担保时审核了《董事会决议》,已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故本案担保合法有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华深科公司应返还恒旺公司融资本金5,500万元并偿付资金占用费1,542,465.7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及诉讼保全保险费45,040元;天润公司、赖某锋对南华深科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天润公司、赖某锋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华深科公司追偿。宣判后,天润公司提出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天润公司对南华深科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天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南华深科公司追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金融法院、上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