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Business

联系我们

电话:0311-83057808
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41号宝翠商务B座16层

扫描进入手机端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业务领域 > 公司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八)
浏览次数:1033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5日

  整理人:魏新月律师 电话:15710335226


  08 共同保险中出单公司违法对外赔付的赔偿责任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人保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上海分公司)及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签订《共保协议书》,约定:共保险种为上海市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人保上海分公司承保50%,为主承保人,平安上海分公司和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各承保25%,为副承保人;出单公司于结案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其他两方在出单公司支付保险赔款后按照共保承保比例支付保险赔款给出单公司。

2013年6月,案外人上海职工休养度假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职工度假公司)向平安上海分公司投保该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标的为沪B-EXXXX大客车;同时保险条款的共保信息栏记载:“平安上海分公司25%、人保上海分公司50%、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25%”。嗣后,案涉保险标的发生侧翻事故,造成案外人三人当场死亡及多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平安上海分公司作为保单的出单公司进行理赔,并出具《承运人责任险赔款计算书》,其上载明了对三名死者家属的预赔款金额。人保上海分公司依照《共保协议书》及上述《承运人责任险赔款计算书》,对预赔款按比例分摊后,共计向平安上海分公司支付1,487,264元。

之后,三名死者家属因未收到足额赔款,分别对人保上海分公司、平安上海分公司及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提起责任保险合同诉讼,职工度假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经审理查明:平安上海分公司为案涉事故向职工度假公司支付预付款后,职工度假公司将部分赔款用于处理其他伤者。法院认为平安上海分公司直接向被保险人职工度假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时,未审核其是否已向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已足额收到保险赔偿金,故应继续履行保险赔偿责任;三家共保保险公司是共同保险人,应依照《共保协议书》及保险单约定的比例各自承担份额内的保险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人保上海分公司按50%的共保比例支付保险金。人保上海分公司依判决履行了付款义务。现人保上海分公司起诉,要求平安上海分公司赔偿上述重复支付的金额。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人保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人保上海分公司提出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平安上海分公司赔偿人保上海分公司保险金681,342.40元及利息。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其直接功能在于保障受害第三人利益,间接功能在于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法理上,为保障责任保险第三人利益的实现,有以下四项规则应予强调:(1)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经先行向第三人为赔偿;(2)法律禁止被保险人处分(含抛弃)其对保险人的保险给付债权。被保险人如有不当处分,则对第三人在其享有的债权额之内不生对抗效力;(3)受害第三人就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保险给付债权(在被保险人破产时)有优先受偿的地位;(4)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诉权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已经因终局判决、和解或者承认而得以确定。

本案中,三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共保合同的内外关系,而三家保险人相互之间则是共保合同对外理赔中的互为代理关系。本案二审判决立足于案件事实中内外关系的妥当划分,在贯彻优先保障责任保险第三人利益理念的基础上,根据代理人之间的授信义务,恰切地运用民事责任的二次分配理论,支持了共保保险人的选择权。反映出本案法官深厚的法律素养和高超的司法技能。


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金融法院上观新闻

关于朗科|新闻动态|业务领域|专业团队|国学园地|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0 @版权所有 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网站备案:冀ICP备17024126号-1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