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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感情破裂,丈夫与他人重婚并育有两子,离婚时妻子要求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共计35万元。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酌情判定丈夫给予妻子补偿15万元、赔偿5万元,日前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大鑫与小丽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婚后大鑫因两人感情不和曾提出离婚但未成功。2008年初,大鑫与小艳相识后谈起了恋爱,之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在外共同生活,期间两人生育两个儿子。大鑫与小丽的婚生女主要跟随小丽生活,家庭费用开支(包括婚生女抚养费)主要由小丽负担。2020年,北仑法院以重婚罪分别判处大鑫和小艳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鑫和小丽双方夫妻关系已无改善的可能,应属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大鑫在起诉离婚前转让公司获得的3万元依法分割一半给小丽,并共同负担小丽为婚生女培训负债21100元。因婚生女主要跟随小丽生活,大鑫已与小艳生育两子又经常不在家,结合两个婚生女的意愿,判定其由小丽抚养,大鑫按月支付抚养费。
与此同时,因小丽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女儿抚育担负义务明显较多,法院酌情判定大鑫补偿小丽15万元。因大鑫存在重婚行为,结合大鑫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两子对小丽造成的伤害,酌情判定大鑫赔偿小丽5万元。
大鑫不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宁波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李虹怡 陈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