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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债权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判决指定当地民政局为债务人的遗产管理人,确保各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这是民法典实施后,安徽法院审结的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2014年7月,任某向翟某借款120万元,借款到期后,任某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之后,翟某将其对任某的12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2015年4月,任某死亡并留有遗产。2018年4月18日,张某就此向相山区法院起诉要求任某的继承人及担保人偿还借款,任某的合法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其遗产。之后,张某认为任某的遗产处于无人继承、无人管理状态,损害其权益,依法应由任某生前所在的相山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相山区民政局则认为,该局对于任某的继承人情况不了解,无法核实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任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更为适宜。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以债务人任某的遗产无人管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由,向相山区法院申请指定相山区民政局为任某的遗产管理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后,相山区法院充分调查任某的生前居住地、有无继承人、遗产状态等案件事实。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目前,任某的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而张某的债权亦无法受偿。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任某的遗产管理人。任某生前居住在相山区某社区,故张某申请指定相山区民政局作为任某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照民法典遗产管理法律规定,为有利于管理和维护遗产,确保各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判决指定相山区民政局为任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加,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遗产的范围与数量也越来越大,不仅种类纷繁复杂,而且表现形式各异。在债务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由于缺乏遗产管理制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交付前,很可能使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在无法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遗产存在毁损、灭失、侵占等风险,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其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基于我国社会的现实和当前的国情,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作出规定,构建了完备的遗产管理制度。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综合性制度。其主要具有管理和保全财产、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实现遗产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四个方面的功能。
该案的审理,是民法典遗产管理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运用,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具有典型的司法价值和社会意义。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吴邦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