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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ISDA协议中终止净额结算条款的性质认定
——上诉人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5日,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渣打银行)与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石化公司)签订ISDA2002主协议及其附件(以下简称主协议),约定:双方按照主协议的规定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如一方提前终止,构成违约事件,须向另一方支付提前终止款项,该款项是对亏损之合理预先估计而非违约金,支付该数额之目的系为补偿交易之未能实现及保障未来损失之风险。2014年3月7日,双方签订《布伦特原油-买入绩效互换》及对应的《交易确认书》,约定就布伦特原油开展互换交易。同日,渣打银行就布伦特原油价格跌破执行价格的亏损风险等向张家口石化公司进行说明,张家口石化公司最终确认进行系争交易。相关协议签订后,渣打银行与张家口石化公司依约履行了4期互换交易。
2014年11月11日,张家口石化公司出具《关于终止布伦特原油-买入绩效互换的函》,要求提前终止并解除互换交易,否认2014年11月10日后互换交易的效力,并表示不再承担11月10日后的损失。11月27日,渣打银行向张家口石化公司发出《提前终止确认》,指定2014年12月2日为主协议项下所有未完成交易的提前终止日。嗣后,渣打银行发函要求张家口石化公司支付提前终止款项加上到期应付的利息。因索赔未果,渣打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张家口石化公司支付互换交易项下欠付的提前终止款项1,328,560.97美元及利息。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家口石化公司支付渣打银行互换交易项下欠付的提前终止款项1,305,777.97美元及利息;驳回渣打银行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张家口石化公司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渣打银行自愿放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张家口石化公司支付渣打银行互换交易项下欠付的提前终止款项1,305,777.97美元;驳回渣打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金融法院、上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