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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一)
浏览次数:856 | 发布时间:2021年9月28日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整理人:魏新月律师 电话:15710335226


案例一 李某某、葛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葛某某,均系女性,无业。2017年2月,李某某购置军用床、军服、军被等物品,将租住房间仿照军队营房宿舍进行布置,伙同葛某某冒充军人实施招摇撞骗。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李某某和葛某某共同或者单独作案,编造现役军人的虚假身份,选择适龄现役或退役军人为侵害目标,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与被害人联络,假意建立恋爱关系,在取得对方信任后,编造家庭成员生病等理由,先后骗取9名被害人钱款共计25万余元。

 

2019年1月1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葛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提起公诉。同年3月1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葛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积极引导取证,搭建完整证据体系。本案两名被告人为骗取财物精心准备,利用被害人对军人群体的认同感,伪装成现役军人博得被害人信任,作案手段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陈述、微信往来情况、钱款转付记录等详细审查,全面梳理在案证据。针对证据体系存在的薄弱点,从控制赃物、提取物证等切入,引导公安机关补强完善客观证据,夯实指控证明体系。

 

2. 反复研究论证,精准适用法律。本案中被告人冒充军人身份,侵害的对象多为现役军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更损害了军队威信,干扰了部队正常活动,符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对此,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说理论证,法院判决予以采纳。

 

3. 加强军地协作,增强办案效果。针对社会不法人员冒充军人以网恋为名骗取男性现役军人钱财等问题,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加强军地协作,以点带面,在依法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结合典型案例积极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促进军地双方进一步关心适龄现役军人的交友恋爱问题,普及婚恋相关知识,给予及时的帮助和疏导,依法保障军人合法权益。

 

(三)典型意义

 

1. 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确保对涉军犯罪的精准打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影响了社会对军人、军队的信任,进而对国防利益和军事安全产生危害。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冒充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冒充现役军人身份,以现役适龄军人为目标,通过网络恋爱骗取钱财,严重侵害了军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军队的威信产生不良影响。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准确适用法律,综合考虑作案次数、犯罪金额等情节,合理提出量刑建议,确保对涉军犯罪的精准打击。

 

2. 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增强涉军案件办理效果。检察机关办理涉军案件,要充分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延伸检察职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军地协作,落实普法责任,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促进军地双方共同关心并解决现役军人后顾之忧,依法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维护国防利益。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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