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松莹律师 电话:13933821973
案例四
赵某某、刘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男,某航摄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刘某某,男,某航摄公司飞行员。
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A2C轻型运动飞机被逼停迫降。
2018年9月,某勘测研究院与某航摄公司签订合同,委托该公司对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某地实施航空拍摄及测量,但未约定负责飞行报备的主体。该航摄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安排公司飞机驾驶员刘某某与研究院联系,确定航测作业具体事项。同年9月29日,在未核实飞行审批、备案手续情况下,刘某某驾驶该公司A2C轻型运动飞机对合同约定目标地进行航拍测绘。当日12时08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某部发现该空情(飞机高度2100米,时速110公里/小时),并通过航空管制部门查询到该飞行未申报飞行任务、未申请飞行计划,遂出动军用飞机进行查证处置。13时30分,刘某某驾驶的飞机被逼停迫降。该飞机未经报备擅自飞行,扰乱了空中管制区管理秩序,干扰了部队空中训练,并造成民航联合航空某航班和南方航空某航班延误。
2019年5月17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刘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同年6月11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赵某某、刘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启动绿色通道,有效惩治犯罪。该案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和国防利益,为及时有效惩治犯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启动涉军案件绿色通道,加强与公安机关和部队的沟通联系,通过联席会议、案件协商、联合调查等形式,依法规范、及时高效地完成了案件移送、调查取证、补充侦查等工作。
2. 开展调查研究,准确认定罪名。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经充分征求部队和专业人士意见,认为赵某某和刘某某作为长期从事飞行测绘工作的人员,明知飞行活动需要履行审批、报备手续,在疏于确认核实报备手续是否完备的情况下开展航测活动,导致违规飞行,干扰部队正常训练,威胁防空安全,并造成国防资源损耗和两起航班延误。二人对违飞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承担过失责任。综合上述情况,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 听取部队意见,优化量刑建议。考虑到该案涉及军事利益,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与相关部队会商研究。部队方面表示,鉴于被告人主观方面为过失、认罪态度好,建议从宽处理。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结合被告人自首、坦白等法定、酌定情节,综合全案证据提出了较为轻缓的量刑建议。
(三)典型意义
1. “黑飞”“违飞”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追诉。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黑飞”“违飞”行为是否危害国防利益和公共安全、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进行综合评判。本案中,行为人未严格核实审批、报备手续,擅自驾驶飞机飞行,对国防安全和利益产生威胁,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社会危害程度明显增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为确保罪责刑相一致,检察机关应当对被告人主观方面进行重点审查,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意的不以故意犯罪论。
2. 军地携手,破解办案难题。办理军地互涉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落实六部委《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的要求,坚持相互配合的原则,加强军地协作,借助部队专业优势,为案件办理提供有效参考,确保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3. 主动担当,助力航空国防。实践中,“黑飞”“违飞”现象时有发生。面对新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强化检察履职,通过办案形成警示效果和宣传氛围,促使社会公众知悉并严格遵守航空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引导社会各界自觉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