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Business

联系我们

电话:0311-83057808
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41号宝翠商务B座16层

扫描进入手机端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业务领域 > 刑事业务部刑事业务部
最高检印发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三)
浏览次数:1049 | 发布时间:2021年9月7日

赵熠律师 电话13733289889


三、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案例三

张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个体经营者。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张某在未取得武装部队制式服装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各类渠道大量采购仿制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并在淘宝网上向社会公众销售。经查,张某共计售出07式迷彩大衣、07式迷彩作训服等仿制军服400余件(套),获利3万余元。2019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在张某租赁处现场查扣各类迷彩作训服、迷彩大衣、迷彩帽等2000余件(套),各类部队肩章、领章、胸标等400余件(副)。经鉴定,上述扣押物均属于现行军服仿制品和仿制军服标志服饰。


查获的仿制军服标志服饰

检察官与办案民警会商研究,引导侦查取证。

2021年1月21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依法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3月9日,汉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定罪量刑意见。张某未提出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准确查明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该案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及时制定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就涉案物品来源、去向、交易金额、扣押程序、鉴定意见等提出15条补充侦查意见,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搜集完善相关证据材料,为后期准确认定犯罪奠定坚实基础。
2. 加强军地协作,解决关键证据鉴定难题。该案中,涉案物品是否属于仿制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是定案的关键。检察机关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协调部队相关部门对该案关键证据出具鉴定意见,依法认定涉案物品属于现行军服仿制品和仿制军服标志服饰,解决了本案定性中的最大争议问题。
3. 精准指控犯罪,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汉川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张某涉嫌的犯罪性质、数额、情节,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张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三)典型意义
1. 依法惩治非法买卖部队制式服装犯罪。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配饰,是武装部队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物资,也是军人形象的重要标志。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严重危害国防利益。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切实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完善证据,依法准确定性,维护武装部队正常管理秩序和军人良好形象。
2. 加强军地协作,及时解决影响案件办理的疑难问题。在办理案件中,要依托军地协作机制,畅通沟通联系渠道,及时解决涉军案件的关键证据鉴定等问题,确保准确有力惩治犯罪。
3. 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确提出量刑建议。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一般都是为了牟利,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依法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朗科|新闻动态|业务领域|专业团队|国学园地|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0 @版权所有 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网站备案:冀ICP备17024126号-1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