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兵、张某军司法救助案
整理人:魏新月律师 电话:15710335226
(一)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张某军,男,现役军人,系陈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张某月之子。
救助申请人张某兵,男,系陈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张某月的丈夫。
2019年5月9日,陈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在省道公路行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月当场死亡,经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5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14日,同心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0年5月12日,经张某兵、张某军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后该院作出给予张某兵、张某军国家司法救助金4万元的决定,并及时发放到位。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主动开展司法调查,及时发现救助线索。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实地走访被害人所在村组,进行司法救助调查,了解到被害人张某月的儿子张某军在新疆服兵役,其丈夫张某兵身患重度残疾,家中还有93岁高龄的婆婆,家庭主要收入均依靠被害人张某月。现张某月死亡,张某军又远在边疆服役,张某兵及家中老人无人照顾,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而被告人陈某某无赔偿能力,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2. 依法启动救助程序,确保救助及时到位。承办检察官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告知张某兵、张某军国家司法救助相关规定。张某兵、张某军全面了解国家政策后,向检察机关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同心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争取更多社会支持,同心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村民代表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后,决定对申请人予以司法救助,并于听证会后快速办理,及时发放救助金4万元。
3. 协调多方力量,延伸检察职能。同心县人民检察院实施综合救助措施,主动对接扶贫办、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积极向民政部门通报反映被害人家庭困难情况,把检察机关的“独角戏”,变成多方参与的“大合唱”。经沟通协调,张某兵被纳入农村低保保障人员范围。
(三)典型意义
1. 发现线索要“主动”。军人军属是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之一,在军人军属遭受不法侵害时,检察机关应详细审查案件材料,对被害人家庭状况、被告人赔偿能力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及时走访慰问,主动发现救助线索,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将司法救助工作与拥军优属工作紧密衔接,让军人军属切实感受到司法温暖。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发现相关线索,并通过多方调查,最终核实了被害人之子长期戍边、其丈夫身患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家中还有高龄老人需要赡养等符合开展司法救助的情况。
2. 开展救助要“从速”。被害人及其家属因案致贫,救助款早一日到达,就能早一日帮助被救助人缓解困境,渡过难关。本案中,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落实救助资金,让为国家驻守边疆的军人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关爱,真正解决其后顾之忧。
3. 救助手段要“多元”。检察机关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中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开展实地走访调查、完善救助档案、公开听证审查等工作,并主动与民政、扶贫、社保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络,落实心理疏导、定期回访、持续跟进等帮扶措施,确保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