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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诉讼与执行
公民能否作为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执行案件?
答: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当事人的近亲属: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2)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即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理由与依据】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的第一种情形:当事人的近亲属。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虽然《民法典》《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解释》对近亲属定义的范围不同,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5条明确了可以以近亲属身份作为委托代理人的范围: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对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宽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执行程序中近亲属作为代理人的范围,目前相关执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明文规定。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不同,执行系依靠国家强制力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大多为程序性事项,较少存在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纠纷,即便存在纠纷,法律赋予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故执行程序委托代理人范围可较为宽泛,可参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范围。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第二种情形: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即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第三种情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