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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纠纷案件热点问答及法律依据(一)
浏览次数:64 | 发布时间:2025年4月11日

整理人】:魏新月律师,联系电话:15710335226(同微信)

来源诉讼与执行

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法院判令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的,受让人将采矿权转让给第三人,并申请变更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应否予以支持?

答: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判令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并未对采矿权权属进行确认,法院的执行只具有启动主管机关审批采矿权转让手续的作用,采矿权能否转让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决定。该判决的执行属行为执行,不具有可转让性,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不予支持。

【理由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采矿权转让协议已成立,但因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因此未发生法律效力,而采矿权能否转移给受让人须由行政机关审批决定,故法院并未确认采矿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判令转让人向相关主管部门为受让人办理转让手续。故该判决系给付判决,内容是转让人完成一定的行为,即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因转让人未履行生效判决,受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行为执行中,依赖于第三人行为的,属可替代行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办理手续的义务,执行法院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生效判决的内容,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只具有启动主管机关审批采矿权转让手续的作用,即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替代被执行人(受让人)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的转让申请,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履行转让合同审批的职能,并非要求主管部门批准同意采矿权转让申请。采矿权能否转让仍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受让人成立自然人独资企业,并申请变更该企业为申请执行人。(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权受让主体必须是法人)受让人的变更申请不应得到支持,该判决无法解决相关主管部门能否同意批准采矿权转让合同的问题。根据生效判决的内容,转让人的义务是向主管部门提交矿产权转让合同的审批申请,在法院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协助履行通知后,实际上该判决内容已经执行完毕。至于相关主管部门如何审批,是否同意转让,已经超出判决和执行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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