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 稿 人】:曹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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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涵盖了人们对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其中“商业秘密”作为具有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一中信息载体,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多种类型,其中也明确包括了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种信息因其独特性和保密性,为权利人带来了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商业秘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中的一种。
侵犯“商业秘密的”的行为都有哪些?
首先,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在这里,我们首先在行为上看到的是“盗窃”,又在侵犯的客体上看到的是“商业秘密”,这会使我们联想到两个罪名“盗窃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两个罪名的竞合情形,法律的适用应该怎么选择?通常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而不是盗窃罪。这两种犯罪虽然都涉及到非法获取他人财产或信息,但在法律定义、构成要件和处罚上存在明显区别。这里,由于商业秘密不属于财物而归类于“知识产权”的这种特性,以及刑法对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的不同态度,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更多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而不是传统的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其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里多指商业秘密合法知情人的非法行为,导致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收到直接经济上的损失或者间接失去市场竞争力的情形。主要涉及企业内部高管,或者核心团队人员等参与企业重大保密事项的人员。
第三、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为了规避这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又有哪些可行的方案和措施?从企业角度出发,我个人认为可以分为内部措施和外部措施。
首先,从内部措施上,我认为先要明确企业自身对商业秘密认定范围,将企业具有经济价值和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明晰,通过技术与物理手段,如数据加密、网络隔离,防止网络入侵关键电脑设备信息泄露。
其次,管理制度中加以重视,建立保密制度培训机制:可通过公司制度培训和法律法规认识等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普法教育。
第三、在人员管理上,建议高层管理人员及参与商业机密或者企业核心项目的人员,在入职或者工作一段时间后进入涉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核心部门时,要签署完善的“保密协议”、“竞业协议”在员工离职时,由企业综合考虑是否启动。
从外部看,建立同业监管机制,做好应急处置与风险管理。
首先,建立同业监管机制,说白了就是“防贼之心不可无”,对潜在的侵权行为进行评估和处理,确保在发现侵权行为时能够迅速采取行动。
其次,配合企业业务核心所涉及的专利权,将“商业秘密”中,可以并适合申请专利的部分获得法律层面保护,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利和对侵范“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失赔付。
通过以上内外两种措施,可以有效防范和应对侵害商业秘密的各种行为,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侵犯商业秘密确应算作侵犯知识产权,因为它涉及到对权利人专有权利的侵害,这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侵权人也会依法受到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