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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研发合作时,约定产权归属, 同时还要预判研发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争议
浏览次数:46 | 发布时间:2024年9月6日

【整理人】曹飞 电话:15369180682

【来源】中山法院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深圳贝斯新技术有限公司(化名)委托中山某高校研发“加密移动存储产品”项目,双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分启动、开发、批量验证、最终验证及按需提供软件漏洞修复服务五个阶段。贝斯公司按约定时间向某高校支付了该项目的一、二阶段技术服务费共25万元。

在案涉合同“1+5方案”的研发过程中,某高校因技术问题未能完成第二阶段的研发任务,便提议将“1+5方案”转为“1+1方案”。贝斯公司同意变更为“1+1方案”执行,随后某高校向贝斯公司交付“1+1方案”第三版本时,研发结果通过了贝斯公司的测试,即某高校第三阶段研发任务已基本完成。不料,贝斯公司之后却以某高校未按合约完成“1+5方案”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某高校返还25万元技术服务费,并赔偿公司损失10万余元。

法院审理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从贝斯公司与某高校两次协商的会议纪要中,可认定双方已一致协商解除案涉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并就合同终止情况下的结算和清理条款进行了约定。依据该协议约定,法院判决贝斯公司向某高校给付科研服务费19万元,某高校在收款同时向贝斯公司交付“1+5方案”和“1+1方案”所有的源技术文件及源代码文件。

法官说法

合同当事人在进行技术研发合作时,应当对技术风险具有充分认知,不仅要对技术开发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知识产权进行约定,还要对开发不能顺利进行时可能产生的争议进行预判,做到防范于未然。本案是司法保护技术创新、创造的典型案例,通过裁判为科研技术的研发风险保留了容错空间,对激励企业、高校大胆实验、勇于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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