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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严重性与惩罚性 赔偿的探讨
浏览次数:238 | 发布时间:2024年8月30日

撰 稿 人:曹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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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做为第一生产力广泛应用于当今社会方方面面,随之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愈发重要,与其他生活中常识性的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有所不同的是,知识产权侵权对度的认识相对模糊,在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时,需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是一个关键的判断点。当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权行为且构成其主营业务时,这种行为性质恶劣。例如,某些企业长期依靠抄袭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来维持运营,其核心业务就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对于此类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且长期、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予以严厉制裁。依法从高乃至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不仅能够对侵权者起到震慑作用,也能充分补偿知识产权所有者所遭受的损失。

其次,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也是衡量情节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如果被诉侵权人之前已经因为类似的侵权行为受到过相关处罚,但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侵权,这显然表明其主观恶意较大,情节严重。

再者,重复侵权行为同样不容忽视。当侵权行为反复出现,说明被诉侵权人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和对他人知识产权的敬畏,应当加重处罚。

此外,诉讼中存在举证妨碍行为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诉侵权人的不良态度。他们试图通过阻碍证据的提供来逃避责任,这种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

最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也直接关系到处罚的力度。大规模、长时间的侵权行为,往往会给知识产权所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对此必须给予足够的赔偿和惩罚。

综上所述,在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情节严重以及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时,综合考量上述多种因素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平正义,激励创新,促进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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