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机密,涵盖了企业技术、经营、信息、数据等关键内容,它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从营销战略到技术配方,从客户名单到研发成果,这些都成为企业立足市场的独特优势。然而,近年来商业机密泄密事件却时有发生,既有外部网络侵入,也有内部人员泄密等诸多情形,导致权利企业市场份额丢失,或创新成果被窃取,而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中,刑法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还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及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而情节严重一般指(1)造成损失或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以上的;(2)导致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3)造成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三种情况。
2020年之前,单纯获取商业秘密尚未使用的行为往往不构成犯罪,因为重大损失在认定上比较困难,但2020年之后,单纯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接下来我们来研究一则真实案例:2020年李某担任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负责人,和公司签有“保密协议”、“竞业协议”、“劳动合同”、“承诺书”及“员工培训协议书”,后李某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公司部分商业秘密,又以违规手段向其他技术人员索要核心产品和研发技术资料,并用个人手机拍摄、录像后转发给妻子,以其他传输手段将资料储存至个人电脑和手机。”。后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期间被公司人举报。案发后再李某电脑和手机上共查获相关视频、照片、文件及文件包近百个,经鉴定属于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评估这些技术信息的普遍许可使用费评估值为人民币170万元。但李某仅实施了获取行为,并未披露、使用也未允许他人使用,在 2020 年之前,如何证明其行为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较难认定。
在2020年9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将入罪数额从原来的“五十万以上”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此外,该解释还扩充了入罪情形,其中第五条规定了: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三)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四)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五)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
(六)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公安部《关于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如何确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计算方法的答复》:对难以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民事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即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此案例中,在此案例中,李某与公司签署了诸多涉及商业秘密的协议,其向妻子转发的行为属于违反约定、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披露其所掌握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规定拍照、录制及向同事索要信息等行为也触犯了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条款。李某虽然没有披露给其他人,也没有使用,目的只是自身的学习,但公司的损失依据上述《解释三》中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即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本案中,原告损失的数额计算,评估这些技术信息的普遍许可使用费评估值为人民币170万元,数额超过了30万。本案最终判决质控罪名成立。
综上所述,2020年9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各种条款规定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扩大了对商业秘密侵权的打击范围,对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来说也获得了更多的保护,在法律层面也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