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Business

联系我们

电话:0311-83057808
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41号宝翠商务B座16层

扫描进入手机端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业务领域 > 执行业务部执行业务部
优先受偿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保护(二)
浏览次数:227 | 发布时间:2024年4月12日

整理人:魏新月律师,电话:15710335226(同微信)

来源】:最高判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南充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某执行复议案

承包人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并不能阻止执行程序的继续推进,但执行法院在处理该执行标的变价款前,应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

入库编号:2024-17-5-202-011

执行异议: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3)川1302执异32号执行裁定(2023222日)

执行复议: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13执复66号执行裁定(2023328日)

基本案情: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庆法院)在执行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甲、何某乙、翟某、四川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充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建司)提出书面异议,认为顺庆法院作出的(2022)川1302执恢1141号及1142号执行公告,及评估、拍卖案涉房产不服,认为侵害了其优先受偿权,请求撤销执行公告并停止评估拍卖。顺庆法院于2023222日作出(2023)川1302执异32号执行裁定,认为建设工程价款属于债权的范畴,即使异议人金某建司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只是比一般债权优先受偿而已,并不是所有权或者其他阻止建设工程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因此承包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的适格主体,但其可依法参与执行价款的分配,故裁定驳回异议人金某建司的异议申请。顺庆法院裁定后,金某建司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充中院)申请复议。南充中院于2023328日作出(2023)川13执复66号执行裁定,驳回金某建司的复议请求,维持顺庆法院(2023)川1302执异32号执行裁定。双方当事人未提出执行监督,(2023)川13执复66号执行裁定已生效。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是否将金某建司的异议作为执行异议审查的问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应当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异议事由及请求进行识别、并准确认定异议性质,从而赋予相应的法定救济程序,保障程序的正当性。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判断执行行为异议或案外人异议的标准,应为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性质。如提出异议的依据为基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性权利,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则构成执行行为异议。如异议指向的对象为执行标的物,且所依据的基础权利为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则构成案外人异议。本案中,金某建司并未基于实体权利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即金某建司仅主张基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亦未主张涉案房产的产权归其所有,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的受案范围。金某建司作为另案债权人,基于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对顺庆法院房产处置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属于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提出异议,故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执行行为异议予以审查。关于金某建司主张顺庆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是受偿顺序的优先权,是在建设工程标的被执行后的变价款等对价进行分配的顺序问题。本案中,金某建司可在案涉房产的执行程序中参与案款分配以主张其优先权。故顺庆法院的处置行为并未侵害金某建司的优先受偿权。同时,执行法院应予充分关注并先行审查,在拍卖、抵债或者分配程序中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如果其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依据,通过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仍无法确定优先受偿权范围的,可以告知承包人尽快通过诉讼程序取得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依据。虽然承包人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并不能阻止执行程序的继续推进,但执行法院在处置该执行标的前,应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

裁判要旨:承包人作为另案债权人,基于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对人民法院的处置行为提出异议,属于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提出异议,应当按照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予以审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对建设工程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权利并不足以排除对该建设工程的强制执行,承包人可在该建设工程的执行程序中参与案款分配并主张其优先权,执行法院在处理该执行标的变价款前,应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


关于朗科|新闻动态|业务领域|专业团队|国学园地|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0 @版权所有 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网站备案:冀ICP备17024126号-1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