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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保护(一)
浏览次数:248 | 发布时间:2024年3月29日

整理人:魏新月律师,电话:15710335226(同微信)

来源最高判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索某某与许某某等执行复议案

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只是一种顺位权,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

入库编号:2024-17-5-202-022

执行异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1执异600号执行裁定(2022125日)

执行复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执复43号执行裁定(2023327日)


基本案情: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甲公司、乙公司、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于201367日作出(2012)济民五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许某某借款及利息981.37535万元,被告乙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许某某向济南中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济南中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甲公司名下涉案房产,并裁定拍卖上述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索某某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主张其对上述不动产享有留置权,要求济南中院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中止拍卖程序,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异议人索某某提供的协议书载明,201043日,索某某与甲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甲公司所欠索某某款项100万元,由索某某负责在建工程的后期建设并对外售卖。后期工程出售权全部转给索某某,所得售楼款由索某某支配。济南中院于2022125日作出(2022)鲁01执异600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索某某的异议请求。后索某某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33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执复43号执行裁定,驳回索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2022)鲁01执异600号执行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留置权适用于动产,而本案执行财产为不动产,索某某主张留置权没有法律依据。关于索某某主张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在执行程序中,该优先受偿权体现在对建设工程处置后的价款分配顺位上;索某某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在财产处置完毕后向法院提出分配的请求,由法院对其是否享有优先权及分配数额等问题审查确认;但该优先受偿权不能阻却对案涉不动产的查封及处置。


裁判要旨:

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只是一种顺位权,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建设工程优先权人不得以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优先分配价款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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