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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裁判观点: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的条件
浏览次数:344 |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日

整理人:许静文律师 电话:18713258761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裁判观点

虽然我国《婚姻法》将探望权的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021)19民终681

本院认为,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祖父母是否享有对子女已经死亡的孙子女的探望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作为一项权利,探望权是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法律将探望权行使的权利主体或协助的义务主体限定在父母,并未扩充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故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不是探望权主体,不享有探望权。

本案是否应当允许二被上诉人对孙子女王某1进行探望。本院认为,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子女利益为中心,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判断标准。虽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于习惯、善良风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因素,祖父母可以对孙子女进行探望,享有探望的权益。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探望人王某1(现更名为何博)在王虎与上诉人魏红梅离婚后被魏红梅带离王家,年龄仅一岁多一点,王某1一直跟随魏红梅生活,魏红梅再婚后,王某1在现在的家庭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对王虎及二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印象和记忆。二被上诉人目前未对王某1尽抚养义务,王某1现近十岁,处于长知识长身体的关键时期,心智尚未发育成熟,人格尚未健全,倘若允许二被上诉人对其进行探望,其首先知道的是亲生父母离婚的事实以及亲生父亲不幸去世的事实,王某1可能一时接受不了这些事实和打击,会对王某1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对其生活、学习造成不利影响。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二被上诉人对王某1的探望显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双方当事人的初衷都是为了王某1的健康成长考虑,都寄希望于王某1能够有一个好的生活、学习、健康环境,能够长大成才。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都是王某1的亲人,应给予王某1更多的关爱,关爱的方式多种多样,二被上诉人暂时不探望孙女亦是对其关心关爱的一种方式。探望本身对子女、父母、或者祖父母都是有利和不可或缺的,但鉴于本案被探望人王某1年龄尚小,尚不能对一些事物作出正确判断,从有利于王某1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本院不支持二被上诉人对孙子女王某1进行探望。


江苏法院(2016)参阅案例42号:徐某、李某诉倪某隔代探望权纠纷案

我国《婚姻法》虽将探望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探望主体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代替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未有明确规定。对此,应从法律规定之精神和中华民族文化传统进行综合衡量并作出妥当安排:


(一)探望作为亲属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也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其他成年近亲属的精神关怀与物质支持对未成年人人格健全、身心发育成长有着积极意义,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原则。因此,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既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之权利,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应有之义务。


(二)探望孙辈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应视为老年人应有之权益,且可与孙辈享有代位继承权利之法律原理相对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享有家庭成员尊重、关心和照料的权利。既然《继承法》赋予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在父或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情形下有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权利,同理,失独老年人代替死亡子女行使探望权于法于理并不相悖,亦是对失独老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心。


(三)近亲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遵循法定的顺序位阶,在未成年人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形下,其他近亲属探望须遵守监护权行使的代际位阶,不得妨碍序位在先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否则监护人可依法要求中止不当探视。当然,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之时亦应为其他近亲属合理探视提供必要之便利。


(四)允许失独老人隔代探望、和谐共处履行监护职责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的基础上,在不影响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前提下,应当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的合理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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