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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指导》文章选登┃轮候查封疏议(四)
浏览次数:335 |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3日

【整理人】魏新月律师 电话:1571033522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品

轮候查封的期限

至今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轮候查封期限仍没有明确规定,严格意义上来说,轮候查封也是查封的类型之一,应当准用查封期限的规定。唯一不同的是,轮候查封于在前正式查封失效或解封时正式生效,这一时间点在作出轮候查封裁定时是不确定的。特别是在不动产领域,轮候查封转为查封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法院对如何确定查封期限有不同的理解和意见。例如,有的法院要求轮候查封期限的起止时间必须在登记簿上明确记载,但是,登记机关一般仅在登记薄上记载已生效的正式查封的起止时间,如果未生效的轮候查封也登记起止时间,由于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的时间不确定,有可能出现转为正式查封登记时已经过了记载的起止时间,从而成为失效登记,有违轮候查封的本意。

轮候查封于在先的查封解除或失效时自动产生查封的效力,在这之前仅是轮候登记,因为轮候查封仅具有预期效力,处在待定状态,所谓到期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当轮候查封有多个时,轮候登记顺位仅表明先后次序,不能认为有具体的起止期间。实践中,法院在到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之前,对于是否有在先查封并不知情,一定是按照正式查封格式起草裁定书并写明期限及起止时间,到了登记机关才发现有在先查封,仅能办理轮候查封,有时异地查封千里迢迢而来,后续没有对裁定书进行修改,去掉起止时间仅保留查封期限。此时不管查封裁定书上关于查封期限如何记载,因是轮候查封,都不生效力,对于其仅能从实际生效之日起起算都不产生影响,尚未生效当然也就不存在失效问题,进而也就不存在需要办理续封手续的问题。

综上,从维护轮候查封债权人利益,保证登记程序的合法有效角度看,实践中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对于轮候查封,登记机关仅记载其先后顺序,并注明查封期限,不记载具体的起止时间,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混乱。至于查封裁定书或协助通知书中载明的具体起止时间则不发生实际效力,仅做为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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