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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交代的认定规则
浏览次数:394 |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9日

【整理人】魏新月律师 电话:15710335226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等,中国方正出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解析:本条是关于主动交代如何认定的规定。主动交代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包括主动交代组织已经掌握的问题,也包括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所谓“组织初核前”,主要是指对该涉嫌违纪的党员的违纪问题,尚未进入初核程序的阶段。根据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相关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在初核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也属于主动交代。这里的“问题”,主要是指违纪党员自身存在的违纪问题,交代他人违纪问题的,可根据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立功,但不属于主动交代自身问题。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受党纪处分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这样规定,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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