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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成功上市”金融诈骗案探析与防范
浏览次数:583 | 发布时间:2023年9月8日

整理人:许静文律师 电话:15630118575

来源银通智略 


▶金融诈骗的特点

总体来看,金融诈骗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有价证券诈骗、集资诈骗、金融票据诈骗、银行结算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等。法学界并未对金融诈骗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但欺诈的本质都是采用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正常秩序。我国金融诈骗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涉案金额大,范围广。诈骗分子往往采取团伙作案,涉案的受害者范围较广。在欺诈过程中,不法分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者信任,涉案金额少则百万元人民币,多则上亿元人民币。一旦犯罪分子欺诈伎俩得逞,将给受害者家庭或公司带来大破坏,其社会危害性极高。二是手段越来越复杂和隐蔽。不法分子在实施欺诈过程中,往往会利用国家近期出台的经济政策为噱头,例如打着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发展,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旗号,谎称企业海外成功上市,进而诱骗投资者购买其公司原始股份。为了能博取投资者信任,不法分子通常不惜重金通过线上线下宣传造势,极力营造一种“百赚不赔”的假象。普通投资者如果听信其铺天盖地的虚假报道,很有可能落入不法分子精心设计的圈套。三是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随着经济全球化速度加快,欺诈团伙跨国作案也越来越多。不法分子往往在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设立多家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通过伪造贸易单据及金融凭证对受害者实施欺诈。犯罪分子对这种手法屡试不爽,一方面是因为海外公司“国际化”形象更容易获得大众认可;另一方面,若一旦欺诈伎俩被人识破,不法分子也能全身而退,犯罪成本相对较低。
▶案例介绍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努力支持我国境内企业参与非洲“一带一路”项目建设。2021118日,莫桑比克S银行某客户经理从当地互联网渠道了解到广西某企业在莫桑比克证券交易所(简称“莫交所”)成功上市的消息。S银行客户经理希望能与该企业联络并探讨业务合作。应S银行请求,G银行通过联系境内分行获取企业的联系方式,并与企业法人进行了初步交流。在交流过程中,企业法人声称采用VIE结构控股模式于202197日获得莫桑比克国际证券交易所批准主板上市。此外,企业法人提供了人民网、新华财经等国内主流媒体的大量新闻报道,大肆宣扬企业在莫交所成功上市的消息。在沟通过程中,G银行发现企业法人避重就轻从未谈起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而是迫切希望银行能在莫桑比克为其承销“上市发行”的人民币计价的4亿元等值原始股份。

为了进一步摸清企业在莫交所上市的真实性,G银行于2022110日又与该企业召开一次线上会议。会议当天,企业法人表示希望S银行能在莫桑比克为其承销“上市发行”4亿元人民币等值原始股份。在会后沟通中,G银行获悉企业在开曼群岛、维京群岛、香港等多地注册多家公司。本次企业在莫交所上市是通过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完成申请。在问及企业海外上市是否获得广西当地证监会审批时,企业法人谎称仅需莫桑比克当地监管当局同意,无需广西监管局审批。G银行结合调查情况,发现企业声称的“莫桑比克国际证券交易所”并不存在,且企业提供的上市资料显示该证交所图标、证券代码均名不副实,至此断定该企业在莫交所成功上市系伪造。S银行基于G银行的及时反馈,果断停止与该企业的进一步接触,避免了潜在风险事件发生。
▶案例分析

本案中,不法分子通过在网上大肆虚假宣传“海外成功上市”消息,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和欺骗性,需要从企业、法人、上市资料和监管要求等多角度综合分析才能辨别真假。


▼(一)企业经营不善,旗下公司宣告破产

调查中发现,尽管该企业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但企业已经病入膏肓,资不抵债。据了解,该企业旗下某子公司近期已宣告破产。另外,该企业在外有多笔借款逾期尚未归还,广西当地担保机构均不愿为其提供担保贷款。


▼(二)企业法人失信,已被纳入限制名单

据当地法院透露,该企业法人已于20209月被广西南宁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平台显示,该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名下存在大量涉诉案件,且企业法人目前共有42条被执行人信息,并被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三)企业伪造上市资料,融资币种存疑

企业法人提供的上市资料显示,该企业于202197日获莫桑比克国际证券交易所(Mozambique International Stock Exchange)批准主板上市。事实上,莫桑比克仅有一家证券交易所,即莫桑比克证券交易所(Bolsade Valoresde Moçambique)。此外,企业法人声称,本次在莫交所上市共发行4亿元人民币等值原始股,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企业融资币种为人民币而非莫桑比克官方货币梅蒂卡尔,而莫桑比克没有受理此类业务能力。


▼(四)企业境外上市未经证监会审批

企业法人声称在莫交所上市无须经过证监会审批,但这不符合证监会关于企业海外上市的监管要求。20121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5号),要求企业须按照指引要求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上市申请,经获得证监会行政许可核准文件后,企业方可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上市正式申请。


▶防范策略

商业银行需要从客户准入调查和反欺诈技能培训入手,通过建立多方反欺诈交流机制并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有效防止金融诈骗案件的发生。


▼(一)严格落实客户准入制度,加强客户尽职调查

客户尽职调查是银行开展业务营销的首要任务。实际工作中,需要加强客户资料收集,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财务报表、客户信用报告等;还应加强与客户沟通,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产品特色、区域优势、行业发展趋势等。同时,借助社会公共信息平台或行内大数据库,确保客户信息客观准确,为后续业务营销筑牢“第一道防线”安全网。


▼(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反欺诈培训

要时刻坚守安全生产底线,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注重业务各个环节的逻辑性和合理性。定期组织前台员工学习欺诈警示教育案件,并结合工作岗位需要开展反欺诈培训,逐步提高一线员工反欺诈意识和能力。实务中,尤其要注重提高反洗钱、反欺诈业务技能。对于工作中的敏感的信息,如公司注册地、业务敏感国家等要多加留意,不断提高欺诈风险防范水平。


▼(三)建立多方协作机制,加强反欺诈交流合作

欺诈的本质源于不法分子对信息不对称的利用,因此构建由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科技企业共同参与的反欺诈协同机制,强化数据、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可以有效遏制欺诈案件发生。同时,健全反欺诈法律制度体系也能提高欺诈行为的违法成本,有利于构建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四)加大金融科技研究应用,提升反欺诈科技水平

目前,传统反欺诈主要依靠内控制度和个人经验判断,费事费力效率不高。随着时代发展,欺诈行为呈现出技术手法多样化、欺诈方式隐蔽化、欺诈行为场景化、欺诈事件高频化等特征。传统反欺诈方法已经无法应对层出不穷的欺诈手段。利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生物识别等技术构建完整、高效的数字金融反欺诈生态体系已经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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