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Business

联系我们

电话:0311-83057808
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41号宝翠商务B座16层

扫描进入手机端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业务领域 > 民事综合业务部民事综合业务部
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 最高法规范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审理
浏览次数:677 |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2日

【整理人】何焕律师 电话:15613131377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
最高法规范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审理

 

伴随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快速增长。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3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副庭长刘敏、法官高燕竹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网络治理、平台经济作出重要指示。他指出,要健全完善规则制度,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郑学林表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遵循网络消费特点、立足现状并预留未来创新空间等原则,深入调研,反复研究论证,制定出台《规定》,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郑学林表示,《规定》第一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规定》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郑学林指出,《规定》还明确了电商平台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明确规定即使电商平台不是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其系平台自营的,电商平台经营者也要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压实了平台责任。


  《规定》还通过明确平台外支付的法律后果,压实商家责任。明确网络店铺转让未公示责任,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


  《规定》明确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斩断网络消费市场“黑灰产”链条。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等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规范网络促销行为。明确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应当遵守,强化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明确网络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完善外卖餐饮民事责任制度,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陈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虎参加了本次新闻发布会,在会后接受了记者采访。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朱虎提出,《规定》对典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明确列举,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优化交易机制。他注意到,《规定》还通过7个条文系统规定了当消费者因直播购物而合法权益受损时,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等相关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体现了多层次综合治理的理念。


  陈剑指出,现实生活中,虚构用户评价、销售伪劣商品、寄送变质外卖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频发,导致产生诸多网络消费纠纷,引发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聚焦网络消费领域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广大消费者应及时深入学习这一司法解释,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专家表示,《规定》既鼓励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探索创新,以加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也注重规范引导网络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


  郑学林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记者  王丽丽)

关于朗科|新闻动态|业务领域|专业团队|国学园地|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0 @版权所有 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网站备案:冀ICP备17024126号-1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