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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人民法院能否执行政府部门的财政性资金?
浏览次数:2180 |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8日

【整理人】魏新月律师 电话:15710335226

来源】:“最高判例”微信公众号


裁判要点:政府部门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不能用于偿还经济纠纷产生的债务或者承担连带经济责任,而只能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特定项目对相应的资金进行支付。

观点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王化作、彭永录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执复38号,裁定日期:2019-12-30。

 

文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执行法院解除对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在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2×××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96068.00元的冻结措施是否确有错误。关于能否执行政府部门财政性资金的问题,本院在《关于能否强制执行甘肃省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复函的答复意见中明确,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上述意见精神指导类案司法实践多年迄今没有改变。从青海高院查明情况及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冻结的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在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2×××49账户确属财政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内的财政性资金只能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特定项目对相应的资金进行支付,而不能用于偿还经济纠纷产生的债务。故青海高院裁定撤销(2017)青执112号之九执行裁定,解除对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在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2×××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96068.00元的冻结措施,并无不当。但是,根据党政机关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相关文件精神,青海高院应当向被执行人久治县政府、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限期筹备自有资金,或者申报、补报财政专项资金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强制执行甘肃省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复函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甘高法[1999]07号《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我们认为,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金昌市东区管委会属行政性单位,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为了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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