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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判例”微信公众号
财产保全申请人非原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观点来源:
《王临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964号。
裁判要点:
——保全行为对标的物产生的限制效力系基于司法强制措施产生的,并不直接产生私法上的权利变动效果是正确的。保全人对原案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并不享有独立请求权,其并非原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中信银行兰州分行与张惠文、中科公司的金融借款纠纷处理结果对王临平与张惠文之间债的成立、债的数额、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均不构成影响,仅有可能影响到的是张惠文的偿债能力,但该种影响仅是事实上、经济上的影响,并未导致王临平自身债权的消灭,应认定王临平对中信银行兰州分行与张惠文、中科公司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处理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