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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费并非必然产生的费用,除非当事人约定该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来源:
《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长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6号。
裁判要点:
关于诉讼保全担保费是否属胜诉方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的问题,实践中,通常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综合判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可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并非必然产生保全担保费用。又因案涉合同对该费用的负担并未作出约定,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没有支持中辉公司关于应由东辉公司承担该项费用的主张,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