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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判例”微信公众号
不能以起诉时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尚不确定为由否定实际施工人诉前保全发包人财产的权利。
观点来源:
《新疆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615号。
裁判要点:
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突破合同相对性,例外地赋予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相应的,就应当赋予实际施工人就发包人的财产进行诉讼与诉前保全的权利。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需通过诉讼确定,要求实际施工人在诉前准确判断财产保全的数额过于严苛。以起诉时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尚不确定为由否定实际施工人诉前保全发包人财产的权利,与上述司法解释目的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