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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立案提审
浏览次数:582 | 发布时间:2022年8月8日

承办律师:

杨嘉麟 电话:13933885088

许静文 电话:18713258761


再审申请人1800万元借款本金的民间借贷案件,不服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再审申请人委托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杨嘉麟、许静文作为代理律师申请再审。

代理律师在再审听证阶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向法庭陈述再审理由,说明原一审、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是错误的。第一,涉案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第二,涉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及该法律关系是否有资金往来的事实;第三,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转款记录与涉案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的关联性和真实性。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围绕该三个主要问题对一审、二审的相关证据和事实做了合理的分类的排序,并逐个向法庭陈述每个证据的内容依据与所证事实的关联性,使法庭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清晰地分析和认定涉案的相关法律关系和事实。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也提请法庭注意被申请人当庭承认的有关于涉案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关系以及资金往来、资金用途等涉案事实,并及时地发表了该相关事实与案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法律意见。最后代理律师也提出了一审、二审案件的程序当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虽然相关程序问题并不一定导致实体审理的不公平,但也为该案做出最终立案再审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617日组织开庭进行审查,于2022629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再审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中止原判决执行。

【再审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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