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TST庭秘密”涉嫌传销的法律知识点
近日,“TST庭秘密”运营主体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网络从事传销活动被石家庄裕华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一事引发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TST庭秘密”是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旗下的日化用品品牌。该品牌由知名艺人林瑞阳、张庭夫妇于2013年创立,主要通过线上商城“庭秘密APP”和微商代理方式。对化妆品类产品进行销售。
凭借着创始人在娱乐圈的人气,2014至2018年,TST在微商圈中火爆,以令人咋舌的速度崛起。据媒体报道,2018年,“TST庭秘密”母公司达尔威曾纳税高达12.6亿元,成为当年上海青浦区纳税第一大户。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相关产品的火爆,其公司涉嫌传销的经营方式也逐渐浮出水面,目前该案件正在被调查。
【TST庭为什么会被认定为利用网络进行传销活动?】
该公司在发展会员过程中,制定了奖金制度,将会员分为“红卡会员”和“蓝卡会员”,蓝卡享有进货折扣,红卡不仅享受进货折扣,还能组建团队,按团队业绩享受销售折扣奖金、批零差奖金、自媒体教育推广奖金。此奖金制度符合商业惯例,并无违法情形。但针对红卡会员执行的奖金制度,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行为属《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情形。
伴随微信普及和微商兴起,众多传销组织似乎也看到了这一平台聚集的“私域流量”价值,纷纷披上微商马甲。“TST庭秘密”就属于依靠销售保健产品、护肤品等名义,以手机微信、微商代理为服务平台,事实上是运用拉人头,缴纳入门费,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组织骗术。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立案标准】
事实上,早在4个月前,去年12月28日,就曾有新闻报道达尔威因涉嫌传销被查,冻结资金6亿。且有相关决定书披露,达尔威公司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共发展会员707万余人,主营业务收入达91.7亿元,获利的1927.99万元被认定为违法所得。最终达尔威公司被要求立即停止传销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927.99万元,罚款170万元,合计被罚没2097.99万元。
但是达尔威涉嫌传销被立案调查并不只是因为所涉及的金额巨大,传销罪立案标准并不是单纯的按照金额立案,而是以组织人数和层次作为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达尔威公司作为传销行为的发起、组织、策划、管理者,构成了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其利用自主品牌“TST庭秘密”组织的层级和人数足以到达立案标准。
但是我们也应该很清楚的认识到,传销的本质是把实际商品销售搞成了金融活动,最终只有资金流动,而没有商品流动。所以根据现有立法,固然可以关注传销是否具有“交入门费”“拉人头”和“组成层级团队计酬”这些外在特征,但不能简单判断“3层组织为传销,少于3层就不是传销”,否则,只会使形式上规避传销特征、但行传销之实的组织逍遥法外。所以针对不同的案件,依然要结合其他情况综合来确定是否属于传销活动。
【“TST庭秘密”将可能承受哪些法律责任?】
此案件尚在调查当中,其具体处理结果尚不明晰,到底如何定性,是不是传销,如何处罚,还需要等相关部门的调查,但是知名专家朱巍曾指出,结果可能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最轻的,涉及到虚假宣传;第二种是按照《禁止传销条例》进行行政处罚;第三种是按照刑事法律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张庭夫妇刑事罪名成立,将面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智能手机快速普及,违法犯罪的方式和形式也在紧跟时代“与时俱进”。以限制人身自由、上课“洗脑”吸引成员等形式为特色的传统线下传销已经过时。2013年以后,网络传销成为新流行。传销组织利用智能化手机,通过微信群、手机QQ群、QQ语言聊天室、陌陌、公众号等社交平台进行传销,出现了虚拟性、跨地域性、隐蔽性、金融性和更加具有欺骗性等新特点。
但是法律的制定具有滞后性,目前针对“传销”的立法仍是2005年出台的《禁止传销条例》。与过去相比,现在的传销形式可谓“五花八门”。当下传销倾向与时髦概念相结合,国家鼓励发展什么,传销组织就把什么拿来嫁接到自己身上。法律在不断进步和完善,但是违法犯罪行为永远不会消失,总会有一部分人与法律和道德背道而驰,绞尽脑汁钻法律的空子,一些形式被严打,他们就想办法找其他模式。相比而言,传统立法显然已经有些落后了。要彻底打击传销,不仅要群众和社会的共同抵制和监督,也要从根本上完善立法,对传销标准进行细化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