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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四)
浏览次数:652 | 发布时间:2022年5月31日

刑事综合业务部主任】高松莹律师 电话:13933039596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

案例四

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伪劣化肥  赔偿农户损失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于某某在经营种子商店期间,得知使用二铵辅料代替磷酸二铵化肥可以获取高额利润,遂于同年12月前往A肥业有限公司购买二铵辅料。同时联系一家包装袋厂,定购了价值1.6万余元印有B品牌标识的肥料包装袋。2020年3月,于某某在外地租赁的库房内,将其购买的198吨二铵辅料和67吨复合肥进行重新倒袋灌装,假冒正规厂家生产的磷酸二铵、复合肥料的化肥产品,并运至本地销售。期间,于某某共生产假冒化肥265吨,销售171.15吨,销售金额42万余元。


经黑龙江省大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于某某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的总氮、有效磷、总养分不合格,复合肥料的有效磷、总养分不合格。


【诉讼经过】

 


 

涉案伪劣化肥

 

2021年4月30日,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2021年11月15日,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准确适用法律,坚持化肥实质效能判断。对于假冒伪劣化肥的性质认定,检察机关结合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物证等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在明确化肥性质后,仍应全面审查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是否造成生产损失。对于无法认定涉案化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积极追赃挽损,维护被害农户经济权益。本案被害农户有39名,虽然被告人于某某在案发前已赔偿部分农户损失,但仍有不少农户损失尚未挽回。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听取被害人意见,引导公安机关查明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的数量、销售金额和获利情况,并对农户的生产损失数额进行核实。经过多次沟通,说服于某某及其家属向被害农户赔礼道歉、赔偿农户损失,最终帮助被害农户挽回损失,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


(三)延伸检察职能,全方位净化农资市场。检察机关将依法惩治涉农资犯罪与推动社会治理相融合,联合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保障农资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通报案情,建议对农资生产开展执法检查,防患于未然。同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针对农资领域无资质公司、个人或者挂靠生产、倒买倒卖农资产品等问题开展整治。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采纳建议,及时组织开展农资打假活动,提升部门协作质效,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理性购买、科学使用农资,进一步净化了当地农资市场,有力保障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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