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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三)
浏览次数:735 | 发布时间:2022年5月17日

【整理人】赵熠律师 电话:13733289889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三

 

刘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关键词】


销售伪劣种子罪  伪劣种子  损失鉴定  赔偿被害人


【基本案情】


农作物受损情况


2017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从内蒙古自治区某市购买32吨普通土豆后,假冒“延薯4号”土豆种子销售给吉林省扶余市的同村村民张某某等人,当年耕种后减产。经吉林省扶余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田间鉴定及扶余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某等人损失价值共计25万余元。


【诉讼经过】


庭审现场


2019年1月17日,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对该案侦查终结,向扶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刘某某表示认罪认罚。2019年4月6日,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提起公诉。2019年5月24日,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鉴于其对被害人积极理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后,刘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涉种子犯罪危及粮食安全源头,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确保粮食安全是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根本,种业安全关系粮食安全和农业持续发展。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害粮食安全,损害农民合法利益。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及时、准确打击此类犯罪,充分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权益。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查明伪劣种子来源、成交价格,取得上游卖家证言,说明鉴定方式方法,为依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奠定基础。


(二)在检察履职过程中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利益。农作物收入是普通农户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该案被害农户十余户,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行政执法部门经田间鉴定,计算出平均每公顷损失产量。依据鉴定的损失产量及平均市场价格,扶余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农户损失价值作出鉴定。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帮助被害农户挽回损失。审查逮捕期间,办案人员逐户走访被害农户了解情况,敦促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经沟通协调,犯罪嫌疑人对全部被害农户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农户谅解。不仅让农户免受经济困顿之苦,也有效修复了被破坏的农村社会关系。


农民消费者应注意辨别真伪,谨防购买伪劣种子。“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种子的优劣,决定了一年的收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为假种子,涉案种子系以普通土豆冒充,应认定为假种子。广大农民购买种子时,应注意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从包装等方面进行辨别,正规的种子包装上有品牌标识、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息。应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注意养成索要发票或其他消费凭证的习惯,保留相关证据,一旦发现购买了伪劣种子,及时向当地农业、市场监管部门等投诉举报,对可能涉嫌犯罪的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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