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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二)
浏览次数:716 | 发布时间:2022年5月10日

【整理人】魏新月律师 电话:15710335226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二

易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兽药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假兽药  全链条打击  销售金额  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加工窝点


2017年至2020年,易某某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购买设备和原料,租用仓库,以不含有药物成分的石粉、木粉、麦芽精糊等物质为原料大量生产宣称可以治疗“鸡瘟”的兽药片剂,通过微信对外销售,销售金额39万余元。


吴某甲、吴某乙、胡某某3人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各自租赁民宅,使用从易某某处购进的兽药片剂或自行以不含有药物成分的石粉、木粉等物质生产的兽药粉剂,分装入由丁某某、张某等人印制、提供的仿冒正规兽药包装袋内,冒充正规兽药,通过物流销往全国各地。刘某某明知吴某甲所售系非正规兽药,仍进货并对外销售。期间,吴某甲生产、销售假兽药33万余元,吴某乙生产、销售假兽药14万余元,胡某某生产、销售假兽药8万余元,刘某某进货假兽药金额15万余元,已全部加价销售。


涉案兽药包括用于治疗猪、牛、羊、鸡、鸭、鹅等畜禽各类疾病的40余种兽药,其中有“恩诺沙星”“氟苯尼考”“头孢氨苄青霉素”“母仔安”等兽用处方药。经上海市兽药检测所检测,易某某、吴某甲等人生产、销售的兽药中均未检出兽药有效成分。经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认定,涉案兽药均系以非兽药冒充兽药的假兽药。


【诉讼经过】


办案组研究案情


2020年10月28日、1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分别对易某某和吴某甲、吴某乙等6人提起公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易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20年12月1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等5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刘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7万元至2万元不等。判决宣告后,7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坚持实质认定假兽药,揭示犯罪社会危害性。假兽药不仅不能治疗、预防动物疫病,甚至可能会因为控制疫情不及时,导致疫病在动物间传播,给养殖户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患疫病动物被人食用也容易产生食品安全风险。本案中,检察机关与农业行政主管机关经科学研判,准确认定“假兽药”。检察机关通过讯问被告人掌握涉案兽药的生产流程,要求公安机关委托检验机构对涉案兽药进行检验,确认涉案兽药片剂、粉剂均不含兽药有效成分,从而揭示假兽药的危害性。通过依法惩治犯罪,坚决杜绝假兽药流入市场,最大限度维护养殖户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


(二)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准确认定销售金额。对于涉案兽药无法认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各犯罪行为人长期生产假兽药,并通过微信向全国各地销售,其销售金额计算系案件审查难点。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引导公安机关对扣押手机进行电子数据勘查,同时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从海量微信聊天记录、账户交易明细中,逐笔逐单梳理涉案假兽药销售金额。最终将易某某销售总金额从案件伊始的19万余元追加认定至39万余元,准确认定本案假兽药的销售金额,合理提出量刑建议,确保罚当其罪。


加强行刑衔接,全链条打击制售假兽药犯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管辖全市危害农资安全案件,通过同堂业务培训、典型案例讲评、专项调研走访等形式,与市、区农业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形成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注重提升行刑衔接质效。本案中,针对上游生产批发、下游销售,以及明知是假兽药仍提供假冒正规产品包装材料的全链条犯罪团伙,上海两级检察机关与农业、公安机关在线索研判、假农药检验认定、引导侦查取证等方面积极协作,最终实现对犯罪全链条打击,捣毁制假售假源头,全力保障农资安全。同时,检察机关以案释法,通过检察官说法、制作宣传手册、拍摄宣传片等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向养殖户揭示假兽药的危害,普及分辨真假兽药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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