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综合业务部主任】高松莹律师 电话:13933039596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伪劣农药 委托生产 网络销售
【基本案情】
2015年起,张某某、霍某某先后虚构“青岛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青岛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王某某提供标签、图样,委托其生产伪劣农药,并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王某某以租住的民房为加工窝点,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及相关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工人生产伪劣农药,销售给张某某、霍某某。截至2019年5月,张某某、霍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771万余元,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333万余元。经农业农村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检测,加工窝点现场查扣的成品农药均不合格。
【诉讼经过】
现场查扣的加工假农药的工具及原材料
2020年3月17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等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2021年2月8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霍某某、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提出上诉。2021年4月2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严惩制售伪劣农药犯罪,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权益。制售伪劣农药违法犯罪危及粮食安全,损害农民权益,必须从严惩处。本案伪劣农药销往全国多个省市,销售量大,涉及范围广。涉案犯罪行为包括了从原材料购进、假农资生产到全国性销售全过程,三被告人均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有效打击了制售伪劣农药犯罪,震慑了潜在不法分子,维护了粮食安全。
(二)加强引导侦查,准确认定伪劣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本案中,检察机关并未单纯以无生产资质作为认定标准,而是要求公安机关重点围绕查获农药的实际效果以及是否符合农药标准进行取证。经引导侦查,公安机关查找到多名购买农药的实际用户,证实从被告处购买的农药使用效果不好;委托检验机构对现场查扣的农药进行检验,确定均为不合格农药。最终检察机关依据检验报告和农药实际用户的证言综合认定涉案农药为伪劣农药。
(三)精准认定被告人犯罪数额,有效指控犯罪。本案伪劣农药通过互联网销售,涉及全国各地买家近千人,由公安机关逐一寻访购买人取证并不现实。检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查获张某某的19本手写记账笔记本,以及调取的7个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将逐条整理出的近2000条销售信息与涉案银行账户5年的交易流水进行对比,确认张某某、霍某某的犯罪金额;又根据张某某对自己记账习惯、常用符号的解释,通过比对账簿记录与王某某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情况,甄别出王某某的犯罪金额,最终精准认定犯罪数额,有效指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