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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杨佳业欺诈发行债券案
浏览次数:744 | 发布时间:2022年4月19日

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杨佳业欺诈发行债券案


【整理人】熠律师 电话:13733289889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5辑【第1387号】


债券发行作为证券发行的重要形式是发行人以借贷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人要约发行代表一定债权和兑付条件的债券的法律行为以债券发行筹措资金融资方式,融资成本低且能满足地方融资平台及企业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正因如此,众多企业为了达到一定融资条件,采用隐瞒事实、虚构账目进行债权发行的行为比比皆是。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结合本所实践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导案例,对涉及欺诈发行债权类犯罪进行了研究并做以下分享:


【案情介绍】


被告单位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皓天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文庄路。


被告人杨佳业,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201844日被逮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及被告人杨佳业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杨佳业辩称其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杨佳业的辩护人提出:(1)北极皓天公司发行的是私募债,系突破原有刑法框架的制度创新,量刑应当予以从轻;(2)杨佳业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3)本案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杨佳业适用缓刑。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于200912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后增资至11000万元。被告人杨佳业系北极皓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2010年左右,被告人杨佳业代表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与北京工工业大学光电子技术实验室开展合作,由北极皓天公司出资购买LED生产设备及支付实验室相关费用,该实验室帮助北极皓天公司组建生产线、培训技术骨干,并提供生产技术、芯片产品样品等。2012年,杨佳业为解决融资问题决定发行私募债券,并由中山证券承销,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期间,杨佳业的亲属杨锡伦(另案处理)负责公关接待、协调联络、业务谈判、联系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事务。


20133月,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在中山证券负责的《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隐瞒公司尚未建成投产、尚无销售收入和利润的重大事项,提交虚假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材料,骗取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金额为不超过1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期,销售期限为6个月。20139月,在投资者认购意向不足,该债券面临发行失败时,由杨锡伦及被告人杨佳业出面借款6700万元,分别以江苏佳钇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假认购700万元、以深圳市华庭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假认购6000万元,认购完成后随即归还出借人。最终实际募集到嘉实公司认购的2700万元资金。


另查明:20166月,嘉实公司与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2635万元的价格受让嘉实公司持有的前述面值为2700万元的债券,但仍由嘉实公司代持。20169月,该债券到期后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未按约支付本息。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隐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公司锁券,数额巨大;被告人杨佳业作为北极皓天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其行为均已构称诈骗发行债券罪。杨佳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欺发行债券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杨佳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责令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向投资者退赔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被告人杨佳业均未提出上诉,检查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解析】


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属于诈骗发行债券罪的规制的范围。


公司债券按照发行方式可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公募债券是指按法定手续经国家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开向社会投资者发行的公司债券。依法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二者相比,私募债券特点在于:1、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的方式发行,不得采取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期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2、私募债券发行采用备案制(公募债券采用核准制),发行人提交私募募集说明书等备案文件并保证真实;3、私募债券应由证券公司承销;4、投资者必须符合适格条件,公募债券无此要求。


即便私募债券是以特定少数投资者为对象发行的债券,发行手续简单。但究其本质,私募债券仍然符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的基本特征,因此应属第一,诈骗发行债券罪的规制的范围。


诈骗发行债券罪认定标准。


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特指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单位和自然人。本案中为北极皓天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杨佳业。


本罪侵犯客体为国家对债券发行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的权益。本案中北极皓天公司的隐瞒事实、欺诈发行的行为导致实际购入人嘉实公司与后续债权人中金公司遭受了上千元的损失,同样对国家发行市场造成了较大的破坏。


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处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案中北极皓天公司一直没有建成投产,没有形成实际的生产能力,更没有销售收入,法定代表人杨佳业明知自己公司状况,仍实施伪造生产销售数据、隐瞒事实以致骗取备案,主观实为故意。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一、行为人实施了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二、行为必须实施了发行债券的行为;三、行为人制作虚假的募集债券办法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隐瞒公司重要事实造成购入人损失达2700万,符合犯罪构成。


本罪规制的是债券募集过程中,也就是备案时的欺诈行为。而本案是被告人是在骗取备案后实施的假借他人借款又偿还的行为导致他人实际购入,最终实际募集的行为本不在本罪规制范围,但此行为亦可作为量刑时考虑的因素。


诈骗发行债券罪中发行数额的认定标准。


本罪中对发行数额的认定以结果数额作为认定标准,即行为人实际募集的数额,也是其诈骗发行的实际获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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