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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渎职犯罪的辩护技巧
浏览次数:1665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3日

浅谈渎职犯罪的辩护技巧

 

杨嘉麟、刘 磊

最近承接了几起职务犯罪案件,经过努力,辩护效果相当不错。案件类型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玩忽职守罪等。

案例一:私分国有资产案件。该案件指控被告人三起犯罪,我们接受委托比较晚,在法院阶段接受委托后,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最终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此案中被告人为处级干部,并且获国务院特殊津贴,是一个为党和人民奉献一生的老干部。在临退休的时候由于把握政策不准,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值得一提的是最后还是保住了公职,也免于牢狱之灾。

案例二:玩忽职守案件。该案介入较早,是非常成功的一个。在被讯问后即刻委托,我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在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律师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和意见,比如应该以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定性、追诉时效和以何种方法对涉案物品评估等法律问题。最终该案件以不予起诉而圆满结束,积极有效的维护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

案例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当时指控的是受贿罪。经过律师深入细致的分析,提交了思维缜密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律师观点判决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于当事人没有及时重视辩护人的意见,致使有20万元的款项定性不准确,最后以判刑两年结案。但就指控罪名和判决罪名来说,两者之间至少差了五年的刑期。

案件办理过程中让我有很多的心得,试述以供大家讨论。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需要有极强的思维能力和观察能力。当事人任何的陈述细节都应该注意到,而且,细节范围有可能涉及到各个方面。比如可能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国有资产定性和资产评估、会计评估等等。因此,做刑事案件的辩护,必须有丰富的知识,要对法律各方面有所涉猎甚至精通。下面从几方面来讨论一下:

一、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这是非常重要的。

作为委托关系,辩护律师是为自己当事人服务的,双方之间应该建立在完全信任的基础上。新修订的刑诉法又着重提到辩护律师的任务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意见。从另一方面讲,在聘请律师之前可以做一个考察,一旦签署了委托合同,希望尽量相信自己的律师。中国有句古话: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每个律师都有其自己的工作思路和辩护技巧,不可能都一致。但总的思路都是维护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的。所以一旦签署了委托合同,不要轻易怀疑自己的律师。作为律师也要尽可能的将自己的思路和工作重点和当事人沟通,以期取得信任,便于开展工作。

二、及时和办案机关沟通。

在办理上述案例一的私分国有资产案件中,接受委托已经在法院审判阶段。但接受委托后,我们及时和公诉人见面并沟通案件情况。在对案件事实的讨论过程中,公诉人部分接受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成功的在开庭前将一起指控消灭,公诉人当时就认为被告人聘请我们晚了,如果早一点的话这起指控的事实早就澄清了。对于案件的认识,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和辩护律师由于所处的位置和角度不同,因此在认识上难免有偏差。作为律师要积极的和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沟通意见,不要老想着在法庭上一较高下。辩护律师的任务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意见,根据这一中心思想,我们庭下的沟通仍然非常有必要。

三、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对刑事案件涉及的其他领域要准确定位并深入研究。

比如案例一中,指控犯罪事实之一涉及房地产开发。当时法院和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认为这起指控证据充分,但当律师指出房地产合作开发过程还应该存在其他的合同和文件时,所有的人顿觉案件存在峰回路转、柳暗花明的可能。最终,在律师的申请下,司法机关调取了有关的合同和文件,还了被告人一个清白。而且,律师应该对涉及的会计科目有所了解,不同的会计科目可能直接涉及案件的定性问题。我曾承担一起涉案资金三十亿元的集资诈骗案件的辩护工作,法庭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定性为集资诈骗还是职务侵占。这是个有根本意义的分歧,按照数额来说,如果定性为集资诈骗,被告人很可能被判死刑。最终在会计科目的影响下,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法庭最终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四、做好当事人的心理工作,使当事人准确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和所处的环境,不要抱有侥幸或者失望心理。

人的意志是非常重要的,意识清楚、思维清晰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更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可能对其行为性质在法律上的定性非常模糊,所以有的时候根本不知道如何回答问题。对需要澄清的事实无法澄清,对行为性质自己就定性错误。这样不但使自己的权益受损,也给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带来非常大的困难。举个例子:曾经有个被告人的父亲在一审判决后找到我,说他儿子因为绑架罪被判了十年,问我上诉还有没有希望。我回答说你所说的希望如果是减刑,假如一审定性准确的话,那基本没有希望。因为法律规定,绑架罪最低刑期就是十年,而且相信一审法院已经考虑了是否从犯、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因此上诉可能没有希望。可怜天下父母心,即便我说没有希望,他仍然聘请我做二审律师。结果在辩护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陈述的时间存在错误。如果是在犯罪行为实施后才知道并无真实借贷关系,应该以非法拘禁罪来定罪量刑。如果是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就知道并无真实的借贷关系,应该以绑架罪定案。律师在耐心做了被告人工作,使其能思维清楚的陈述案情,这样在二审得到改判,由十年该为四年。

五、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需要律师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的。

有的当事人认为只有到了法院才需要请律师,这是非常错误的观点。比如案例一,我们是在法院阶段接受的委托,虽然效果不错。但如果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我相信效果会更好。非常可能的是案件终结的时间会缩短,这样既为国家节省了司法资源,也减少因案件侦查给当事人心里带来的创伤。但这样又会带来另一个矛盾,早聘请律师还要多缴纳律师费,当然你会认为应该早聘请律师。其实不是这样,律师也不愿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但如果有这样的嫌疑,还是早些聘请律师帮助。因为刑事案件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仅仅是人身的不自由,还有心理难以平复的伤口,甚至在性格上也可能有所改变。如果想省下律师费,那不如早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以减少法律纠纷及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其实,律师介入单位日常工作在发达国家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只是在我国还得不到广泛的认知。

刑事案件对律师的要求非常高,不但要求有广阔的知识面,还要求有丰富的经验及极速的应变能力。办理渎职类案件,除了上述要求外,更要有很好的协调能力。要在仔细、准确的定性后,形成逻辑严密的工作思路,同时还要有很好的平衡协调能力。我们会在以后的办案中不断总结,争取达到更好的办案效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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