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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检法联合发布六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四)
浏览次数:843 | 发布时间:2022年3月15日

【整理人】魏新月律师 电话:15710335226

【来源】浙江天平、刑事法库

【典型案例】浙江公检法联合发布六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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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薛某等人涉“两卡”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起,毛某平等人(另案处理)利用虚假贷款APP软件实施诈骗。某服装学院学生薛某应毛某平要求提供自己微信收款二维码帮助诈骗团伙收款、转账。薛某在其微信被限制收款、接到相关单位微信涉嫌诈骗的短信警示后,仍纠集其女友张某、高中同学刘某硕、大学同学郝某国提供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或银行卡帮助收款、转账。刘某硕、张某、郝某国明知薛某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碍于朋友、同学情面帮助转移资金。其中薛某帮助转账34000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0000余元。刘某硕、张某、郝某国分别帮助转账为16000余元、12000元、6100元。


2019年12月,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对薛某以诈骗罪先行提起公诉。2020年4月,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0年7月,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硕、张某、郝某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分层、分类打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宁海县检察院根据嫌疑人参与程度、参与原因、参与时间、获利等情节准确区分犯罪嫌疑人地位和作用,确立分层、分类打击原则。对组织、利用大中专学生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毛某平等人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组织他人收款、转账的薛某,虽然认定构成诈骗犯罪,但鉴于其因兼职误入歧途、主动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系在校大学生等情节,依法提起公诉,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对参与时间短、获利少、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的刘某硕、张某、郝某国,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注重教育挽救,助力回归校园。宁海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注重对涉案学生的教育挽救,主动与涉案学生所在的外省学校加强联系,了解学生在校表现、帮教条件、学校处理意见等情况,联合团县委、县妇联对涉案学生开展法律知识宣讲、家庭教育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等帮教,在涉案学生返回外省学校取保候审期间委托所在学校老师进行帮教,助力他们回归校园。


(三)以案释法,做好案外“后半篇”文章。针对本地区部分在校学生亦存在法律意识不强、易被犯罪分子利用的情况,宁海县检察院通过以案释法、原创微电影等途径对6000余名在校学生进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法律知识宣传。与公安局、银行召开联席会议,建议全县银行在学生开户时以书面的方式明确告知相关防范诈骗法律知识,以免被犯罪分子利,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当前,非法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户)(简称“两卡”)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犯罪分子大量收购银行卡、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用于接收、转移赃款,导致诈骗资金迅速流转、拆解、混同,极大地增加了打击犯罪和追赃挽损的难度。部分在校学生被裹挟参与到“两卡”犯罪”中。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非法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的“断卡”行动。


本案中检察机关一方面坚持源头打击、全链条惩治,深挖上下游犯罪线索,摧毁整个犯罪链条;另一方面针对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容易被蛊惑成为犯罪“工具人”,甚至沦为“卡商”的情况,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挽救涉案学生,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涉“两卡”犯罪社会综合治理,通过法治进校园等途径,开展法治宣传,加强学生兼职就业的教育引导,提高辨别违法犯罪的能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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