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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中相关问题的研讨
浏览次数:2749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3日

杨嘉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的问题可谓非常之多。但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问题,需要律师在诉讼中一个一个的解决。详细研究案情并提出合理的诉讼方案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一般情况下,对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有个误解,那就是一定要从专业知识方面去考虑。其实,这类案件也是民事案件的一种,基础的诉讼技巧和程序规定也必不可少。下面有个案例就是以基础的法律规定来分析定位的,诉讼结果赢得当事人的很高赞誉。


某市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省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协议书,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二环路自行车道路照明工程,并约定在2005年4月25日之前完工。施工过程中,原告曾以各种不同的理由放弃部分施工。被告为保证工程进度,只能自己购买材料进行施工,最终原告未按时完工。2008年9月,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整个自行车道路工程作出决算评审报告。2010年7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某道路照明工程的总工程款、看护费及利息等共计人民币八百多万元。


律师在接受被告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件情况,针对本案做了基本的诉讼策略,先在基础诉讼问题上提出答辩,关于专业问题,在诉讼中再予以澄清。对于第一步诉讼策略律师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关于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在该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某自行车道路照明工程”。实际上,原告为了工程利润考虑,并未完 全依照协议规定完成全部工程,按照合同规定已经存在违约行为,如镀锌钢管和箱变及其基础部分是由被告施工的,电缆是由被告负责购买的,等等。原告起诉前被告已支付一部分工程款,所欠的工程款不应达到800余万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之所以要求如此之多,律师分析其目的就是要提高审级,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对此,我们的基本策略是先行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从合同总金额及支付部分工程款出发,详细阐述了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此策略为赢得最后和解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其次,合理安排答辩意见的先后顺序。相对于起诉而言,答辩的顺序更能影响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的顺序。


在本案的答辩技巧方面,答辩意见先后顺序如果安排得好的话,不但可以影响法官确定争议焦点的顺序,还会使原告处于两难的境地。同时我们在该案的答辩过程中,只就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的工程款、看护费及延期利息的数额进行了否定,不予认可的原因并没有说明,也未提及原告是否违约。鉴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法官归纳了争议焦点包括合同效力、总工程款和双方各自的工程量等内容。果然,在开始审理后,由于争议焦点的顺序问题使原告处于两难境地。原告主张了前面的事实就无法再要求违约金和利息,如果不主张前面的事实就会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减少一多半,甚至还有败诉的风险。该诉讼策略使得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再次,举证责任分配在本案中体现的相当明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双方工程量的认定这个争议焦点上,鉴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要举证证明自己实际上所完成的工程量。然而,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全部的工程款,所以原告要举证证明自己完成了全部工程。事实上,原告也并没有完成全部的工程,所以造成原告无法举证,所提交的证据不充分,诉讼请求必然不能得到支持。


另外,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该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发包人)和该市财政局(付款人),要求这两方在被告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与其共同承担责任。然而,这两方已经将全部的工程款支付给了被告,不应再承担责任。


本案历时一年有余,在我们的努力下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被告同意支付给原告工程款及利息共计80万元,其他双方互不追究,这与原告当时起诉8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可谓天壤之别。律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制定了相应的应对策略。结果不但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和事实的公正和公平,一定程度上惩治了恶意诉讼,为节省司法资源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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