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杨嘉麟
整理人:魏新月
标的:1612.212641万元
关键词:工程施工协议、工程价款、管辖异议、违约金另案起诉、反诉、调解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城建晋州欧景城住宅楼7、8、13号楼的工程施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工程建筑面积、承包范围、结算方式、工期等详细内容。协议总价款80815206.6元,7号楼25805842.8元,8号楼17255116.5元,13号楼37754247.3元。经对账被告给付原告34763407元,剩余工程款共计16122126.41万元。2014年8月25日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合同,2014年10月10日开发商安排新的施工队强行进场,同时将原告施工人员赶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委托本案承办律师进行诉讼活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按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被驳回。被告又以原告违约,未按协议约定工期完工为由另行起诉,原告承办律师采取反诉措施。
裁判结果:
河北省晋州市一审人民法院(2016)冀0183民初2174号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2951086.9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9507元由被告承担,共计13050593.96元及利息。
被告另案起诉原告违约,原告反诉(2017)冀0183民初1218号案件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1、(2017)冀0183民初1218号本案件,经调解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河北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00万元,此案双方彻底了结。
2、双方建设工程纠纷(2016)冀0183民初2174号案件,正在执行阶段,双方同意河北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只承担13050593.96元,免除河北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利息及迟延履行的双倍利息,扣除已执行的682798.52元,河北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2018年2月15日前给付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2367795.44元为清。河北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给付执行款时扣除第一条违约金100万元,实际给付11367795.44元。
3、2018年3月31日前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河北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具11268288.44元的建筑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第二条约定应扣除的违约金100万作为开具发票的保证金打入晋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此保证金开具发票后退给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开具退给河北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4、如河北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按约定履行期限给付上述款项,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再给付河北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条约定的违约金100万,同时恢复执行,不再减免利息及迟延双倍利息。
律师思路解析:
一、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协议合法有效,承办律师认为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由于被告强行解约,并安排新的施工队强行进场,同时将原告施工人员赶出。原告只能被动接受解除合同结果。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已不能,但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当然应该支付剩余价款。经过本案承办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及相关材料,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价款计算并提出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
二、对于被告针对原告工期违约另行起诉,承办律师选择提出反诉。
被告对于原告施工工期延误提出违约金及损失赔偿6356653.48元。对于该工程延期确属事实,本案承办律师并未积极应诉,而是主张对工程外墙防水工程施工费用、土方工程施工费用、水暖工程施工费用、电气工程施工费用的诉请共计2396409.45元。
三、面对案件局势及对方经济情况问题,承办律师建议当事人达成调解。
针对此案件,承办律师认为案件标的过大,对方全部按时给付可能性低,鉴于原告本身的工期延误情形,承办律师本着遵循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建议达成和解,并提出了对当事人极为有利的和解方案。
综上,在本案代理工作开始时,代理律师就详细了解了委托人的相关案情并予以准确分析,及时有效的保证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在代理本案过程中,代理律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灵活运用程序法,及时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本案的发展过程中,代理律师为当事人提出了合理的诉讼方案,及时、有效并且充分保护了当事人最大化利益。在整个案件中,代理律师从各个细小环节为当事人做出了考虑。包括案件诉讼费用的缴纳方面,代理律师会对当事人的诉讼支出进行衡量,减少当事人不必要支出;在与对方接触、谈判和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过程中,代理律师结合实际与案件情况给出合理、合法、明确的法律意见,最终达成全面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