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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由民政局申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19岁的王某从小留守在安徽,因与父母关系疏远,辍学外出打工。2019年7月,王某与男友相恋并同居,三个月后分手,彼此失去联系。2020年春节前夕,王某发现自己怀孕,并于2020年4月产下一名男婴。孩子出生27天后,王某认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将儿子遗弃在周铁镇一处村道口。2021年1月,宜兴法院以王某犯遗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无亲属照管,男婴由宜兴市民政局指定下属单位宜兴市社会福利中心代养。2021年6月,宜兴市民政局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人申请。
为妥善审理该案,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并在王某刑满释放后,与其进行了沟通,从情理法多角度耐心释法。庭审中,王某明确表示没有能力抚养儿子,且无法提供孩子父亲的身份信息,同意将孩子的监护权人更改为民政局。法官又电话联系在外务工的王某父母,他们均表示无力抚养王某所生男婴,放弃对该男婴的监护权。王某所在村委会也明确表示放弃对男婴的监护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对男婴实施遗弃犯罪行为,严重侵害男婴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男婴的父亲身份不明,无法征询意见,其外祖父母明确表示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王某住所地村委会明确表示不担任男婴监护人,而男婴被王某遗弃后,由宜兴市民政局下属社会福利中心代养至今,由宜兴市民政局作为男婴的监护人,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最终,宜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王某对所生男婴的监护权,指定宜兴市民政局作为男婴的监护人。
中国法院网讯(陆亚琴 何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