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董雅茹
【委托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标的】4043万余元
【关键词】建设工程 鉴定 鉴定费用 律师费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0日,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申请人负责筹建建设被申请人所属工程——**河生态综合整治工程,同时完成**大道和**街北延工程建设(具体项目以被申请人提供的规划设计为准)。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在具备开工条件后,申请人需在接到被申请人书面开工通知后15日内进场施工。对该工程工期暂定为1年(自接到进场施工通知书起)。申请人要按照该工程涉及方案一次性完成建设任务,可以分标段施工。工程必须具备南水北调工程要求的调蓄功能;对**大道和**街北延工程,申请人要在2011年10月31日前按设计方案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协议书第6条约定:工程完工交付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另行协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项目建设期间,由于各种原因,项目被叫停。
2016年,申请人就已经完成的工程委托河北朝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6年9月23日,河北朝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冀朝华[2016]第316号基建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43299663.31元。被申请人对该报告不予认可。
2020年3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补充协议书》,该协议书中载明:项目建设期间由于种种原因,**河生态综合整治工程被迫叫停,申请人也同意撤出。为妥善解决**河工程遗留问题,申请人主动与被申请人沟通,就已完成工程量及价值进行评估。由于双方在工程款额度及支付方式上存在异议,为此,双方一致同意对异议事项请求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加以仲裁。
【律师思路】
该案件双方约定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管辖,我们介入该案时,已经开庭审理过一回,因处于鉴定阶段而中止审理。我们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首先向当事人询问案件的来龙去脉,了解案情。其次,积极与仲裁员及秘书联系,并查看了之前的开庭笔录,对于该案件之前的进展及之前开庭情况有了详细的了解,并向仲裁庭递交了变更律师申请及委托手续。
因该人民政府不愿支付鉴定费用的问题,鉴定机构对鉴定意见久拖不决,通过与鉴定机构的多次沟通,为尽快解决问题,采取由委托人先行垫付的方式,最终由鉴定机构出具了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为委托人的权益争取大量的时间。
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结合案情,变更仲裁请求为: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鉴定费用、律师费及仲裁费用。最终,仲裁委裁决依法支持我方的请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大的权益。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33747202.55元及截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5728166元,从2020年8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33747202.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鉴定费用800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880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334212元,由申请人承担7093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263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