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王明明 电话:18732189120
董雅茹 电话:18233272725
关键词:民法典、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
裁判要旨: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一直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进行审理。
三、被告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其患有精神分裂症该重大疾病及治疗情况的事实,被告的隐瞒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原告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的,依法予以支持。
四、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彩礼是原告为了缔结婚姻而给付被告的财物,现原告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达到,原告要求返还8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牛某在2020年5月通过网络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20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并在结婚登记时支付被告10万元彩礼,而后双方开始共同生活。2020年11月初,王某偶然发现牛某服用富马酸喹硫平等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药物,通过与其家庭联系才得知得知牛某曾于2001年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虽经多次住院治疗,病情也只是好转,至今仍服用药物控制。得知这一情况后,王某与牛某开始分居生活,并协商解除婚姻事宜,起初被告同意离婚并返还了彩礼2万元,但后来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返还剩余彩礼。
2021年1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牛某的婚姻关系。王某表示,如果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得知牛某患有该病,就不会和牛某结婚,牛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缔结方的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在庭审中,牛某虽答辩已经告诉王某其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是其又当庭述其在登记结婚前告知过王某曾经患有过抑郁症并且已经治好了。并且她吃药的时候没有让王某看见,亦承认至今仍在服用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药物。
另,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取了牛某在河北省某医院的病历,查明牛某具体的患病情况。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判决撤销原告王某与被告牛某的婚姻关系。并判决被告返还剩余彩礼8万元。
律师思路:
一、接受当事人委托时,民法典尚未施行,最高院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也没有施行。
二、根据委托人的情况,按照原《婚姻法》的规定,应当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而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应当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三、在研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条文规定及《民法典》所追求的立法精神及价值,律师建议委托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后,以撤销婚姻纠纷向法院起诉,最终委托人采纳了律师的建议。
四、因委托人无法提供被告患病的直接证据,律师在本案立案后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依法向相关医院申请调查被告病例信息。
五、本案开庭时,律师通过举证质证、准确适用法律并提出相应代理意见,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请,本案取得了比较圆满的结果。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