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提出辞职,公司始终不同意,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从其向公司发送辞职报告之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并要求公司至登记机关涤除其作为董事的登记事项。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案情回放】
李先生是一家科技创业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逐渐发现公司在经营理念、发展方向上,与自己的设想存在较大出入,出于职业规划、对公司认同感等个人因素的考虑,李先生于2017年3月22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董事会发送辞职报告,次日,又书面邮寄了《辞职函》。然而一个月后,李先生依然陆续收到公司发送的董事会议通知,经沟通,公司表示在没有改选出新董事之前,李先生的辞职并不发生效力,否则低于法定人数,董事会将无法正常运作。辞职被拒后,双方陷入了长达一年半的拉锯,几经敦促,始终未果,李先生遂诉至法院。
审理中,公司辩称,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在没有改选出新的董事之前,李先生仍应担任董事,履行相应职责。况且,李先生是公司股东莲花公司(化名)委派的股东,在尚未得到莲花公司的回复前,公司无法就李先生的辞职事宜作出处理。此外,除李先生外,其余几名董事也向公司提出辞职,如此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故不同意李先生的全部诉请。
【以案说法】
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之前有提出辞职的权利,且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最低人数为5人,根据公司提交的会议记录,李先生辞职后公司召开董事会时仍有5名董事到会并形成决议,故在李先生提出辞职时,公司的董事人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最少人数,应当视为李先生的辞职已生效。
另外,公司以李先生为股东指派的董事为由,主张其不能辞职,该观点并无法律依据,章程中亦未有此类约定,故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作为公司治理中的重要角色,董事是公司重要事务的建议者、决策者、执行者也是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知情者。因而实践中,董事辞职也区别于公司员工,有着诸多限制。董事辞职,有外部法律、行政法规限制和公司内部章程限制两种。例如在公司解散清算之情形,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被要求担任公司清算组成员的,其在履行完毕清算义务之前不得辞职,属于法律限制。由于董事辞职关系到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调整,当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如公司章程对董事辞职的形式、程序作出特别规定的,应遵循章程规定。此外,基于董事职责的重要性,法律还赋予董事相应的“后合同义务”,即在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之时,只要该辞职不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辞职即发生效力,但公司有权要求原董事在过度期间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案例编写:上海虹口法院 姜叶萌 范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