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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纠纷案件热点问答及法律依据(四)
浏览次数:3 | 发布时间:2025年5月9日

整理人】:魏新月律师,联系电话:15710335226(同微信)

来源诉讼与执行

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的,能否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答:在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自愿作出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的,应分情况而定: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债务加入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24条将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即可对第三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第三人作出的债务加入承诺未经法院认可,构成执行外和解协议,第三人不履行其承诺的,申请执行人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如果被执行人或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书,载明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则构成执行担保,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财产。


【理由与依据】第一种情况,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中第三人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在被执行人不退出执行程序的状态下;加入的第三人与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债务,增加了债务履行主体,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不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所作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24条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追加后即可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种情况,第三人向债权人而未向法院作出债务加入的承诺,视为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外和解协议,第三人不履行承诺的,申请执行人只能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向法院起诉要求执行执行外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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