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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裁判解析
裁判要旨:层层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作为债权受让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总承包单位追索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对总承包单位的债权,有权向总承包单位追索工程款。在本案中,案涉项目经由兰石建设公司发包予天鹏公司,天鹏公司旋即转包给弘立公司,最终由苏胜以弘立公司的名义实际完成施工。依据相关规定,弘立公司作为施工主体,依法享有以转包人天鹏公司为被告,就案涉工程款进行追索的权利。此后,弘立公司与苏胜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将其对天鹏公司所享有的案涉项目全部债权转让给苏胜,且已履行对债务人天鹏公司的通知义务。基于此,苏胜作为案涉债权的合法受让人,依法依规有权向天鹏公司追索案涉工程款,具备主张工程款的适格主体资格。天鹏公司提出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明确了层层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总承包单位主张工程款。这一裁判规则为实际施工人在面临合同相对性障碍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确保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强调了债权转让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