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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涉及房产的强制执行裁判规则(四)
浏览次数:69 | 发布时间:2025年1月10日

【整理人】 魏新月律师,联系电话:15710335226(电话同微信)

来源 】 甘肃高院


预告登记下,如果涉案不动产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出卖人(开发商)可基于房屋所有权人请求排除执行或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裁判要旨:贵州银行花溪支行基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取得了请求保证人苏立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债权请求权。基于该债权请求权,贵州银行花溪支行申请人民法院查封了苏立加购买的房屋。如前所述,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其前提为该被查封财产从权利上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本案中,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尚未登记转移至苏立加。根据贵州银行花溪支行的申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并已将案涉房屋进行了拍卖,客观上导致宏立城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目的不能达成,即本案已无停止对案涉房屋执行的可能。但宏立城公司基于物上请求权主张对房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并未消灭,其请求人民法院将已拍卖案涉房屋的价款得以优先受偿,虽有退而求其次的目的,但宏立城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权利基于物权,效力上优先于贵州银行花溪支行基于对苏立加享有的债权。

参考案例:《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执行案外人)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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