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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涉及房产的强制执行裁判规则(三)
浏览次数:58 | 发布时间:2025年1月3日

【整理人】 魏新月律师,联系电话:15710335226(电话同微信)

版权说明:来源甘肃高院



购房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而与他人订立租赁合同,承租人能否据此对抗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考虑当前我国房地产领域实行“预售+按揭”模式,购房人往往要间隔相当长的时间内才能通过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的现实情况,购房人从开发商处取得房屋后未办理产权证书与他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出租的行为,实质上是向承租人让渡其从开发商所取得的房屋占有、使用权,在出租人合法拥有房产使用权期间发生的租赁关系,且该租赁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不应因后发生的物权变动、合同解除等事实而否定或影响已合法建立的租赁权。

参考案例:《天水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水市麦积区桥南茗香阁苑茶餐厅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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