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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关键词 民事 排除妨害 加装电梯 通风 违法阻挠 侵权 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某住宅楼某单元加装电梯项目于2018年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单元业主钟某认为,电梯加装工程影响其住宅采光,高层业主并未与其协商好补偿方案,遂采取多种方式阻挠施工,亦与高层业主发生多次诉讼。2021年3月,案涉住宅楼业主代表与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承包案涉住宅楼加装电梯井道工程。但钟某两次进入施工场所阻挠和破坏电梯施工工程,以致建设工程长期未能正式开工。某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钟某不得对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并赔偿工程无法开工造成的损失。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2021)粤0105民初2077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钟某不得对广州市海珠区某住宅楼某单元的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二、被告钟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3600元;三、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2022)粤01民终1653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住宅楼加装电梯,已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某公司作为案涉加装电梯工程的施工方,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案涉电梯施工需要大型施工设备进场作业,出于安全考虑,非施工人员均不应长时间在施工现场停留。在此前生效判决已经判令钟某、刘某不得对住宅楼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的情况下,钟某仍故意在施工现场出入,其行为已影响了某公司的施工,构成侵权,钟某应对阻碍加装电梯工程施工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故某公司要求钟某等不得对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于法有据。在某公司已举证证明因钟某的阻挠行为导致损失的情形下,判决钟某不得对案涉住宅楼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并赔偿某公司3600元损失。
裁判要旨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易引发邻里间矛盾,双方应本着和谐、友善的原则相互沟通和协商。在加装电梯方案设计过程中,高低楼层业主可在充分协商后确定方案,尽可能从技术上减少或避免对低层业主的影响。在加装电梯方案的公示审批过程中,低层业主应当合理行使自己的异议权,在法定的批前公示时间内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主张,从而实质性解决加装电梯方案争议。在加装电梯方案无法从技术手段上避免影响且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低楼层业主应当通过协商补偿或者诉讼等方式合理主张权利。法院判决对低楼层业主擅自采取各种行为粗暴阻挠电梯施工作出否定性评价,倡导低楼层业主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而不是粗暴干涉甚至以置自己于危险境地的手段阻挠施工,对于构建和谐共处、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引导意义。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6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20778号民事判决(2022年5月13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16535号民事判决(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