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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他人款项是否必须拿到股东会的决议?
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而公司本身也具备独立的人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能够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按照新公司法第11条规定,即便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有限制,也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是因为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包括董事会的决议,一般都是不公开的,上市公司的章程除外,相对人并不知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是否受到了限制,当然该限制也就不会对善意相对人发生效力。
除了公司内部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还有法律法规的限制,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规定,实际就是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限制,以有限公司为例,新公司法明确列举了股东会的8种职权,老公司法是10种职权,同时赋予了章程的自治权,可以制定其他职权。
无论是老公司法,还是新公司法,都没有提到公司借入款项应当是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事项。也就是说,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借入款项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也没有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的规定。
我们也注意到新公司第15条规定,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如果对投资或担保总额或单项数额有规定的,不得超过相应限额。
但是这是公司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的行为,并非贷款的要求。
有的人会说,向银行贷款尤其是金额大的,属于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重大事项,一般认为就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单纯认为贷款就是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于法于规都没有依据。
到这里,我们可以得知,公司借款,首先并非法定的必须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至于该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必须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由公司自主决定,不少公司也确实会对对外借款、贷款授信进行特别规定,但这是内部规定。
那么回到我们的问题,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必须出具股东会决议呢?
不是,因为该事项并不是法定的股东会的职权,直接签订借款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如果章程也没有规定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那法定代表人也没有超出公司内部的职权限制,当然也没有出具股东会决议的必要,因为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本身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