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人】董雅茹律师 电话:182332727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依法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对其他业主影响较小的,权利人有权请求其他业主停止阻挠施工、排除妨害
关键词 民事 排除妨害纠纷 加装电梯 占用公共绿地 停止阻挠 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
基本案情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某小区某栋某单元共有6楼12户住户。2019年10月,该单元业主拟增设电梯,获得全部12户业主“同意”表态。之后,该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根据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的相关政策,委托小区物业公司将与增设电梯相关的政策文件及电梯安装示意图等材料在该小区物业公告板以及该单元入口处张贴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其他业主提出异议。其后居委会根据成都市相关政策对该单元电梯加装活动进行了备案,该单元业主便委托有资质的安装企业进行电梯安装。安装企业按照政策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后入场施工。根据施工方案,需在该单元门口的公共绿地挖基坑。施工活动招致该单元相邻楼栋及非相邻楼栋的业主不满,部分业主以增设电梯未取得小区全部业主同意、施工违法、占用公共绿地等理由,采取随意进入施工工地等方式阻扰施工,致使案涉电梯增设工程停工。经当地居委会和派出所调解无果后,加装电梯单元业主提起诉讼,要求停止阻拦、妨害电梯正常施工并赔偿相应损失。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1)川0107民初5769号民事判决:一、刘某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成都市武侯区某小区某单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的施工阻扰和妨碍;二、驳回康某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刘某等人的反诉诉讼请求。刘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川01民终1126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增设电梯方案公示期间,其他楼栋的业主未提出异议,增设电梯的程序符合政策要求。增设电梯需占用的公共绿地虽属全体业主共有,但电梯加装占用的绿地面积较小,对该单元以外的其他业主影响较低,其他业主应给予便利。故判决阻挠施工的业主停止对该小区某栋某单元增设电梯施工活动的阻扰和妨碍。
裁判要旨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重要措施,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抓手。当既有住宅有必要加装电梯且需占用公共绿地时,在占地的位置、面积合理的情况下,若加装行为不会导致他人采光、通行、安全等方面受到明显不利影响,相关业主应当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给予电梯加装活动便利。本案充分践行了文明、和谐、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构建自由平等、和谐友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6条、第274条、第278条、第288条、第291条、第292条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5769号民事判决(2022年1月24日)
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终11265(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