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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类:分立后的公司的连带责任
公司在分立前未与债权人就债务承担达成书面协议的,分立后的公司应当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223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67条第2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